昨天是2月21日,这一天,距离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称“华南虎照二次鉴定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经过去了58天;离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政府指令陕西省林业厅委托国家专业鉴定机构“二次鉴定华南虎照”更有76天。如果从“镇坪华南虎照”受质疑之日起计算,已是130天。
这130天里,民意汹涌,造假证据迭现,但“华南虎照”的始作俑者始终未承认造假。而《南方都市报》2月21日的一则报道援引国家林业局某官员的话说,“虎照二次鉴定确实尚未开始”。
这来自林业部门内部的极具轰动效应的“爆料”,并未引起公共舆论多少“震惊”。从“华南虎照二次鉴定”的发动来看,有今日之困局当在意料之中。陕西省林业厅作为事件当事人、被公众质疑的对象,在虎照二次鉴定中本该自动回避。由嫌疑人提请“二次鉴定”,本就不可能比中立第三方提请的鉴定更具可信度。
所谓鉴定,得依科学性、中立性、独立性和专业性为其基本规则。以司法鉴定为例,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推动的鉴定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就包括了将鉴定机构从检控机关和审判机关中剥离,以还原其独立和中立的地位。鉴定只关乎科学,而无所谓官方或民间、国家或地方。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又经得起科学检验的鉴定就是权威的鉴定。
当然,相关部门以现有鉴定不够“权威”或不够“官方”为由,力促二次鉴定也无不可。但无论二次、三次或N次鉴定,都必须尊重程序正义。据《南方都市报》援引国家林业局某官员的话称,之所以没有权威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最直接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舆论压力,另一方面陕西省林业厅提出了不合理的鉴定要求——如果鉴定机构认为虎照造假的话,需要还原造假现场和具体环节。本应避嫌的陕西省林业厅在提起二次鉴定时,利用“发动权”之便为鉴定机构设置种种障碍。如此“二次鉴定”,与其说是要还事实一个真相,倒不如说是有意以反逻辑的要求逼退鉴定机构,来达到“久拖不决”的效果。
从程序上看,“二次鉴定”久拖不决并不能构成解决问题的障碍,也没有任何理由仅仅因为当事人拒不接受鉴定结论,又拒绝再次鉴定,而无限期搁置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在刑事审判中,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尚有“零口供规则”。于行政责任层面,纪律监察部门也应主动展开调查并积极取证,方可将已然跌入了“二次鉴定陷阱”中的“华南虎事件”拉回到它本应运行着的轨道中来。
从现有证据来看,“华南虎事件”中既有行政责任,也有法律责任;既有民事侵权,也有刑事犯罪。无论是拍照者造假,还是鉴定者失职,抑或发布者渎职,又或是三者兼而有之,于此事件中造成了行政公信的大范围持续流失已是既成事实。
要保全行政公信,作为行政权监察者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理应及时介入,以议案、提案、质询、建议或专门调查来关上久拖不决的“虎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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