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测绘学会发布了《关于推荐2008年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推荐2008年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通知
测学发[2008]15号
各省级测绘学会、本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测绘单位:
测绘科技进步奖是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和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奖励。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及《测绘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现就推荐2008年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范围
本年度测绘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测绘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按以下三类推荐和评选:
(一)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能促进测绘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方法,经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测绘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环保、资源、人口、灾害等社会公益性测绘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新技术成果,高质量实现测绘技术保障取得显著效益、工程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成果,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均可推荐。推荐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二、推荐办法及要求
(一)测绘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实行限额推荐,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可自荐1项;各省级测绘学会推荐项目数不超过3项;承担国家测绘科技规划项目的完成单位,可通过国家测绘主管部门直接推荐。
(二)被推荐测绘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必须填写《测绘科技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一)和《推荐书附件》(附件二),填写方法见附件三和附件四;要求推荐书一式31份(至少含1份原件,并加以标注),推荐书附件材料一式4份。
(三)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牵头完成单位填写“推荐书”,参与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原件要求有全部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并经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每个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必须按规定填报。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未获国家或军事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保密类项目,不予受理。
三、说明事项
2、本次测绘科技进步奖评选受理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3、书面推荐材料(含推荐书及附件材料),请寄至:(100037)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7号1-3-7B,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
4、推荐书(首页)不得外加封面。
联系电话:010-88586458、88585404;传真:010-88586272
附件:
中国测绘学会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