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论文抄袭,高校管理者和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拿出魄力,不仅要在态度上,更要体现在行动上,严惩违规者,真正做到“零容忍”
论文抄袭是我国高校系统的一大顽疾。近日,就“校长论文抄袭”事件,当事人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竟然表示“完全不知情”。这一事件早在2008年底便被披露,但这并没有影响周祖德进入中科院院士增选候选人行列,其博士生也没有被立即取缔获得学位的资格。类似的还有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抄袭事件,当事人最后只是道歉了事。
这不禁让人想起教育部负责人今年3月提出的“零容忍”政策——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人们自然要问,为何在“零容忍”政策提出来之后,这些抄袭者还能被“容忍”?更有甚者,抄袭现象非但没被遏制,反而变本加厉?
对于论文抄袭屡禁不绝的原因,人们有很多解释,例如急功近利的学术风气、学术道德的沦落、数量化的科研评价机制,等等。这些解释不无道理,但又不切根本。就当前来说,惩戒不力是最主要的原因。
在西方学术界,论文抄袭的现象同样存在,但惩罚措施非常严厉。解雇或辞职是抄袭者的唯一结局,而且各大基金会的大门也将对他们关闭。倘若涉及经济问题,司法部门还会介入。因此,论文抄袭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鲜有人敢闯雷区。严厉的惩罚措施能净化学术界的研究风气,维护正常有序的学术竞争生态。在我国学界,由于惩罚不力,抄袭行为是“低风险”的,同时又是“高回报”的,有人通过抄袭获得了学位,有人则通过抄袭获得各种各样的奖励和基金赞助,以身试法者自然就前赴后继、络绎不绝了。
有力的惩罚措施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在美国,各大学一般都有负责学术纪律审查的专门性机构,对抄袭和造假的师生进行审查和处理。在大学之上,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研究诚信办公室,负责处理全国的学术不端案件。美国国会更在1993年成立了专门的研究诚信委员会,负责相关诉讼的听证。
反观我国,大学与教育管理部门在惩罚论文抄袭行为时,在惩罚力度和制度建设方面都有欠缺。在打击论文抄袭的行动中,人们往往看到的只是舆论监督和同行监督的力量。诚然,我国已有一些高校在学术委员会之下设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但属于虚体机构,仅备应急之用。随着学术不端行为越来越多,这种虚体性的机构似乎已经不能满足学术治理的要求。
论文抄袭不仅腐化学术研究的风气、造成恶性的学术竞争、破坏良好的学术生态,而且极大地损害我国学者的国际形象,因此需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行彻底的整治。治理论文抄袭,必须“动真格”、“下猛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手法只会姑息养奸,进一步恶化学术生态。高校管理者和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拿出魄力,不仅要在态度上,更要在行动上,严惩违规者,真正做到对论文抄袭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