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教育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今年的年度工作要点,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促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目标的实现。教育部还强调,除了“要钱花”之外,还要在“花好钱”上进行探索。
其实,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 4%的目标并不新鲜。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提出,到2000年年末,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要达到4%。200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又有条文规定“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虽然是旧事重提,而且三令五申,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目标时至今日仍未实现。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我国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达到历史最高,但也只占GDP的3.48%,离4%的目标仍有不少距离。更令人担心的是,还有15个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比例下降最大的是宁夏。
应该提醒的是,和国外相比,即使是4%的比重也不算高。目前,发达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是4.8%,中高收入水平国家的平均水平是4.7%,中低收入国家是4.3%,即使是低收入国家也有3.9%。而中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就已经摆脱了低收入国家的行列,目前正在向中高收入国家行列快步迈进。
但在GDP年均以9%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的同时,为什么还会出现教育投入的目标迟迟不能实现的怪现象,确实很值得大家认真思考。有一种理由认为,地方财政困难是教育投入目标不能实现的主因。从表面上看,我国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超过了20%,但由于税收体制的缺陷,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却日益恶化。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估计,2008年地方债务总额接近5万亿元,其规模相当于当年GDP的16.3%,全年财政收入的81.6%,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83%,而这还不包括其他隐性债务。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引发了地方财政在教育投入上的捉襟见肘。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09年1~9月份,中央本级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53.4%,地方收入占46.6%;中央本级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21%,地方支出占79%。但在教育支出负担方面,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87%要由县乡承担,省级财政承担11%,中央财政只负担2%。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生产建设性投资上,地方政府却毫不吝啬,出手阔绰。2008年年底,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这立刻掀起了一股地方政府的投资热潮。仅仅从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底,地方政府就将有18万亿元的投资规模,是中央投资计划的4.5倍。
由此可见,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并非简单的只是“财政能力”问题,而是“财政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缺乏“问责制”的情况下,对GDP增长的追求成了投入的唯一衡量指标。相比较而言,对教育的投入由于很难在短期内见到成效,投多投少就变成了“软面团”,可以随意变更乃至削减。
因此,要确保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达到4%的预定目标,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政府“问责制”。其实,早在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已经将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应当追究其责任。虽然是有法可依,但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问责制”进一步强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问责必严。要将财政对教育投入的目标实现与否和干部考核紧密联系在一起,实行一票否决制。只有如此,财政对教育投入的比重占4%的目标才能从口号变成现实,才能使中国的教育事业不会因为“贫血”而滞后于经济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
《科学时报》 (2010-2-23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