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制度恢复以来,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为2000年如期实现“两基”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近年开展的“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专项督导检查,促进了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新体制的落实。
但是,总体来看,我们的教育行政管理往往重视决策和执行,忽视监督,国家的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缓慢,目前从职能定位到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督导的理论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与教育决策、执行相比,教育督导是一个薄弱环节,远未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格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要实现教育发展目标,必须强化督导。因此,目前正在全面征求意见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把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了出来。
目前,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问题,首先就是教育督导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机构,无法行使独立的教育督导工作。《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是现在的国家教育督导团不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而是设在教育部内的一个机构,无法切实地履行《义务教育法》所规定承担的职责。
同时,督导队伍力量非常薄弱,难以胜任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目前,我国教育部、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总体力量薄弱。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仅有8个编制,省级督导机构一般只有3~4人,县级督导机构平均不到3人。国家教育督导团没有专职的国家督学,现有近百名国家督学,都是聘任的兼职。各省、市、县督学基本上也是兼职人员。相对于全国65.3万所学校、1600万名教师和2.3亿名学生的工作对象来说,督学队伍非专亦缺,难以胜任督导工作。特别是督导人员的配备方面,由于各级督导部门都设立在教育行政部门内,没有独立的职权,很多地方包括教育部,都成了安置干部的地方。有些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把一些不称职、工作不努力、领导不敢惹,或是为了解决级别待遇,等着要退休的同志,往教育督导部门安排,使督导作用的发挥受到极大限制。
当前,一些发达国家的教育体制、教育模式虽各有不同,但都把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作为加强教育管理的重大举措。如英国设立皇家总督学,由皇家督学领导皇家儿童教育标准局,独立负责全国的教育督导评估。法国实行的是国家总督学、学区教育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三级负责、各司其职的独立体系。捷克成立国家教育督导室,作为独立的、在全国范围行使教育督察权利的机构,也是捷克唯一有法律授权可以进行外部评估的官方机构。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为此,我们建议,应按照管、办、评分离,“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科学规范督导部门职能、合理设置督导机构、优化督导人员结构、加强督导法制建设,依法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行为,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成立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或国务院教育督导局,由国务院分管教育的领导同志任主任,同时任命常务副主任及专职副主任等,督导委员会或督导局负责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和评估,下设学前教育督导、义务教育督导、高中教育督导、职业教育督导、高等教育督导以及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等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责,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2.仿照国家土地总督察的模式,在六大行政区建立国家督学责任区,每个国家督学责任区按照各级各类教育配备专职国家督学若干名,负责对大区教育督导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督促省级教育督导工作的落实。
3.尽快制定国家学校办学、教学质量、学生健康、教师教育等基础标准,加快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建设,对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发展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监测,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依据。
4.建立督导检查结果的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对于各级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教育投入情况的督导检查,并且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5.尽快制定并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的职能、机构的设置、督学的配备和职责等一些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教育督导工作得以依法开展。(作者系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
《科学时报》 (2010-3-29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