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12-3 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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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高校财务不公开,当进行问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12月1日发布《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称,教育部“211工程”中的112所大学,没有一所向社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来源和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也没有一家高校公布其财务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法制日报》12月2日)
 
自去年9月1日《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施行以来,舆论就对其推进高校信息公开、遏制教育腐败,寄予厚望,尤其是财务管理公开,普遍被认为是治理高校财务、基建领域腐败高发的良药。因为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信息。
 
大批学校对于法律置若罔闻,不愿公开信息,监管部门不能无所作为,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第一款即为“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毫无疑问,这份《报告》是一份对高校违反《办法》的公开举报,主管部门应以负责的态度,进行调查。如果结果属实,必须严肃问责,否则,这一《办法》就沦落为一纸空文。
 
还要看到,要想学校无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公开,须构建高校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是去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容之一,但这一制度,需要其他制度的推进配套,而在现实中,这些相关制度多不见其踪,因此,学校的各种事务还是以行政为主导,教师和学生没有话语权,信息公开与否也由行政领导说了算,加之与监管机构的利益关系,《办法》的执行就大打折扣,全部公开成为选择性公开。
 
为此,在推进《办法》落实的同时,有必要依照《教育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按照现代大学治理机制,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自主权,校内则实行学校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分离,学校行政权有限,同时必须对教师和学生负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校内的教育与学术力量,已经要求行政必须公开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所有办学信息,否则就会遭遇师生的不信任,这实质是大学用好自主办学权,铲除教育腐败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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