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美国哈佛大学的心理学、组织和进化生物学及生物人类学系以研究猿猴和动物认知能力著称的知名学者马尔克·豪塞(Marc Hauser)教授被证实学术造假,自2011年8月1日起“辞去”该校教职一年。此事件在国际学术界引起不小的轰动。
此前,在国内,因推荐材料存在代表著作严重抄袭和经济效益数据不实等问题,西安交通大学原教授李连生所获2005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被撤销。这是我国首次因学术造假撤销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在学术造假风气屡禁不止的今天,这对广大学人,是一个警醒,而对社会,则是一个引发思考的契机。
素有“象牙之塔”和“净土”之美誉的学术界,近年来,在名利的驱使下,频频出现令人瞠目的“学术造假”现象。从复旦大学“自曝家丑”、清华大学教授“捏造论文”,到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被指控剽窃、上海交通大学一教授造假……学术造假屡见不鲜、触目惊心。去年,由于严重学术不端行为,李连生被西安交大取消教授职务,解除聘用合同。先前,西安交大杨绍侃等6名老教授就李连生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连续两年多实名举报,其间,老教授们不断被校方领导约见。校方甚至表示,“现在高校弄虚作假成风,你们不要大惊小怪”。
近年来,学术造假、学术腐败问题也不断通过媒体被揭露出来。学术界的某些人特别是一些年轻的学者在学术研究中浮躁冒进,急功近利,在成果发布和职称评定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已成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创建一流大学、一流学术的严重障碍,也是与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格格不入的。中国国情研究会调研员董协良调查发现,每年网上揭露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大约有100起。尤其令人痛心的是,某些名牌学府也弄出伪劣的“科研成果”,连一些知名的专家、教授也成为一些不法商人的“商托”,依靠某些科研、教学单位的“大牌子”来误导消费者。尽管这类沽名钓誉之人为数不多,但能量很大,影响极坏。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学术腐败问题如不得到及时遏制,将会严重损害国家的形象和声誉,进而引发国际纠纷和官司。虽说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学术腐败现象的确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但这不能成为对此不闻不问的理由。消除学术造假、学术腐败现象,除了靠学术界和学者们的本身自律外,还必须要有完美的法治手段作保障,对待学术腐败就应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残酷无情”。长期以来,在国内学术界,过分强调的是师德、学德,事实证明,这是远远不够的。对于学术造假理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假若在学术诚信让步,必然是对学术腐败的纵容。“零容忍”,不仅是态度,更需在制度上和监管上得到切实体现。事实已经多次证明,在学术体系与利益关系、行政框架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今天,遏制学术造假,不能仅仅依赖学者的道德自觉、学术自律,急需制度尤其是法治力量的治理。
不言而喻,学术腐败之所以愈演愈烈,是与我们过去过分强调和依靠学术道德自律,而忽视运用法治手段有关,因此,要彻底铲除学术腐败,净化学术环境,就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强调依德治学,也要强化依法治学。即必须从学术腐败源头抓起,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尽快遏制学术腐败。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上,制订出一整套详解、具体的打击学术腐败、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例和规范。政府有关部门、教育科研部门依法制定出科学的政策、规范,在对学术刊物管理、科研成果评审工作等方面要严格把关,进行引导和调控;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建立起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种有效监督机制,积极倡导科学求真精神,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科研人员的学术修养水平。
对于学术造假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理,还需考虑启动必要的司法程序。要知道,通过抄袭、造假、编造数据,对“成果”包装进行报奖,获得奖项和奖金,再以该奖项去获得更高的学术头衔、其他国家重点课题、社会资金资助、商业利益等,从本质上说,都属于“学术欺诈”范畴。由于国内目前缺乏处理学术欺诈的法律依据,如法律上没有类似韩国“欺诈政府科研资金罪”的专门条款,这对依法惩治学术造假形成“软肋”,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完善有关立法,进一步明晰学术欺诈的法律责任。从近年来的学术造假处理看,即便学术欺诈的事实十分明显,可处理就到行政处罚为止。这对造假者来说,难以达到应有的警儆作用。因此,尽快将学术欺诈纳入司法惩戒范畴,才能为学术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科学时报》 (2011-08-17 B1 科学与文化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