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碧晖 龚旭 张明喜 李晓轩 代涛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11-11 1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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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专家撰文探讨“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
 
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研经费投入的增多,如何有效管理资金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本版围绕“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的话题,约请科技政策与管理方面的学者进行笔谈,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机制、评审制度和分配模式等问题作深入探讨,以期推动相关的改革。
 
科研经费流失是制度问题
 
■张碧晖
 
上世纪90年代,我在一个中心城市当科委主任,脑子里经常在想一个问题,科研项目如何找最合适的人来做,科研经费如何用在刀刃上?后来才知道,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当时是得不到答案的。这几年,有关科研经费的效率问题,议论得很多,甚至海外也在关心这个问题。
 
近5年来,中国研发经费投入实现了每年20%左右的增长,2012年已达到10298亿元,其中财政科技支出5600亿元。按照汇率计算,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目前位居世界第三,投入强度在新兴发展国家中居领先地位。然而,与此相悖的是,我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却逐年下降。以科技投入得出的论文产出为例,据ISI公布,这两年全世界有6466名高引文科学家,其中美国4127人,500~100人的依次是英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瑞士和荷兰,中国仅39人。这39人中,香港20人,台湾14人,大陆5人,其中还有2人在美国进修和工作。我国的科研劳动生产率本来就相当低下,从每万名R&D人员国际科技论文数看,中国基础研究领域的科研劳动生产率,大致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1/5。从每万名R&D人员发明专利数量看就更低。每篇论文投入的成本却高于这些国家。一些所谓的研究,既不产生新的知识,对企业也没有帮助,大多数研发人员只是在做模仿跟踪开发工作。近年来,不论是中国科协的调查还是财政部门的审计,以及许多个案研究,都说明我国的科研经费严重流失,真正用于科技开发的比例低,而用在开会、出差、接待上的比例非常高。科研经费的大量流失,是资源分配的制度出了问题。
 
首先,早有学者指出,我国科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低下,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忽视科技资源的资本属性,以及科技资源主要依靠行政配置的结果;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问题,本质上是“科技资源”向“科技资本”转型。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在科技、教育领域,计划体制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科技领域中以行政手段配置为主导的本质基本未改变,从科研项目、基地建设、科研条件到关键材料、关键设备均纳入计划管理。计划的制定,通常由政府部门制定所谓的原则、指导思想、优先领域和项目指南;然后从项目申报、审核、评估、立项、检查、中期评估、监督与管理、项目鉴定验收直至组织推广应用,形成一个长过程的行政管理链。由于现行科技投入分为国家、地方和单位几个层次,形成多部门、多层次构成的纵横交织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因而资源分散,项目低水平重复。这些是造成科技投入效率低下的制度原因,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国很少产生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也难以推动革命性创新。甚至一些所谓大计划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其次,毫无疑问,只要科技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过度的行政化,必定会带来权力寻租,因而腐败严重。和其他领域一样,科研经费的配置也有不少潜规则:科技经费补贴多少、按多少比例返还,已是公开的秘密;违规干预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等,更是行政部门的常态。最近,某省科技厅长和省会城市科技局长双双落马,是这种过度行政化管理导致系统腐败的结果。正如爱因斯坦说的:“只要碰上机会,任何人类活动的领域都是合适的,他们究竟成为工程师、官吏、商人还是科学家,完全取决于环境。”科技腐败是权力腐败的衍生品。现在,在大学和科研单位,最牛的人是能拿到科研项目的,也就是说能搞到钱的人。搞不到项目和钱,科研水平再高也是白搭;能搞到项目和钱,什么都不做甚至没有科研人员都没有关系,可以承包下去。学术腐败和权力腐败结合十分可怕,申报项目时轰轰烈烈,结题时草草收场。一套结题验收的形式走下来,科研单位得到了实惠。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可以把言过其实甚至子虚乌有的“科研成果”当成政绩。项目承包人和首席科学家有了职务和职称晋升条件。科研投入的不合理,使科研人员忙于拉关系、跑项目,重申报、轻研究,一些科研人员甚至把课题当成“圈钱”的手段。这几年,学术腐败累累曝光,科研人员反映强烈,但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说是“零容忍”,实则很容忍,处理普遍过轻,有法不治众的趋势,震惊全国的“汉芯”事件也只是撤了当事人的职务。如果不能有效整治腐败现象,难于建立起诚信制度,必将败坏科研传统和作风,自废“长城”。
 
再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不够,政府转变职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近年来,大学评估的行政化,证明弊端甚多,大量造假几成灾难,专家的评估难做到公平、公正。由政府主导的科研项目评审也是一样,科研经费配置不尽合理,“马太效应”无处不在。一些名人成了科研专业户,常年多个项目,根本不可能亲自研究。中国的院士、“某某学者”为什么成为香饽饽,就是因为能拿到项目,张曙光贿选院士事件揭开的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全世界的院士可能都没有中国的院士忙,不少院士据说每年有近百天在飞机上。大学也是这样,有的名校每年几十亿元、近百亿元课题费,效果并不那么好。据对30所“985工程”院校科研效率的实证分析,政府投入比例80%~90%的高校和政府投入20%~30%的高校产出论文数和专利数差不多,因为超出科研能力的投入是不会有效果的。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一些不必要权限的退出机制,让科研经费的“主审”从政府官员转移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评估专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行评议”。
 
最后,科研经费要靠制度监督和科学管理。科研经费逐步从过去的“政府出钱,企业研发”过渡到“企业出钱、政府补贴”的方式,财政的钱主要应该放在技术服务平台上形成竞争态势。科研立项要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要建立科研分类评价体系,我曾与科学计量学泰斗布劳温的大弟子讨论过,大学评估要注重学科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估,而不是放在大学规模、研究生数量上,要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包括污点记录。在探索性的研究上,要允许不在“指南”上的偏题、怪题立项。科技创新的源头是科技人员的原始冲动,乔布斯、发明手机的好莱坞演员贝蒂·拉姆就是生动的例子。创新有时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要鼓励探索,宽容失败。
 
(作者系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原常务副理事长)
 
在科学与政治之间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龚旭
 
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问题,是一个跨越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科学与政治之间的科学政策问题。在宏观方面,涉及国家科学体制、科研资源配置等问题;在微观方面,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等问题。从科学角度看,科研经费管理必须尊重科研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必须有利于激发与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而从政治角度看,作为国家财政组成部分的科研经费的支出又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使用要求,必须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对科研的投入持续加大直至突破“千亿大关”,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科研产出,也悄然改变着科研的“生态”。科学家自律和科研机构内部控制能否实现科研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管理是否应该实现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型?政府在经费监管的微观方面和更加宏观的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如此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科学界和政府所关心的,更是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
 
针对我国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常见的问题,笔者着重分析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中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并尝试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议。
 
一是成本核算问题。科研资助机构通过科研项目下达的所谓“科研经费”,实际上就是为科研活动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成本。真实合规的成本是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经费使用监管的基础。在美国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预算中,科研成本(即科研经费)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包括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工成本、直接与本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等成本)和直接分配成本(与多个项目共享但可以精确分配到本项目的相关成本),间接成本则指不能明确追溯至具体项目却是科研机构日常运转以及项目执行中必不可少的成本,一般包括与管理成本和设施占用成本。直接成本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间接成本预算由资助机构与受资助机构协商决定(并直接拨付给受资助机构)。相比之下,我国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没有确立科研成本的概念,只是列出了科研项目中可以支出的经费科目,包括研究经费(科研业务费、实验室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由受资助单位从项目总经费中扣除)。但没有成本的概念,就很难对科研项目的经费进行全面系统和相对准确的核算。
 
以项目的人工成本为例。在美国的基金项目经费中,可以包括大学教师的部分工资(大学不支付的2~3个月工资,且不高于本系同职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特聘人员工资(仅支付承担本项目期间的工资)和研究生奖学金或补助金等;在我国的基金项目中,仅能够支付研究生和博士后的劳务费,且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比例问题一直受到科研人员的诟病)。二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因为中国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的人工成本很难准确核定,而人工成本难以核定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定价机制。我国科研领域的劳动力定价机制不明确,即便是科研人员薪酬这项看似最容易定价的成本,既不是市场定价,也不是政府定价,而是一种似乎谁也说不清的混合定价机制。因此,要解决我国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问题,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真正的劳动力市场,使得科研人员的价值能够通过合理的薪酬得到真实体现,而不是科研人员“八仙过海”采取各种合规或不合规的手段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由于无法真实准确地核算人工成本——其实这正是科研项目中最重要的成本构成要素,自然就无法准确地制定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监管也难以奏效。
 
二是管理配套问题。科研资助机构虽然制定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可基金项目经费的实际管理工作则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即依托单位)来承担的,依托单位对科研经费有其自己的管理办法,而这二者对经费使用的要求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基金委监督审计部门曾在公开发布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结果通报中,明确指出“有的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相悖”,包括依托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实际经费开支范围超出基金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责成加以改正。在美国,白宫预算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成本分类、支出明细、计算方法等,例如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可能发生的成本共计54项,哪些科目可以作为直接成本或间接成本或者既可作为直接成本又可作为间接成本,而哪些既不能列为直接成本也不能列为间接成本,这样的规定无论是资助机构还是项目依托单位都必须执行。我国政府没有类似的经费支出管理的统一规定,不仅发放资助的机构(如基金委和科技部)缺乏统一的要求,各项目依托单位亦执行不同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资助方与依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要求也有差异。这样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也给经费监管带来困难。政府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面、统一、规范、合理、可行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办法和经费管理指南,使之成为资助机构和依托单位都能够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以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管理配套的问题。
 
三是专业监管问题。科研经费监管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性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否则无法判断所发现问题是源自制度本身还是制度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也无法轻易发现制度漏洞并加以填补。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一个专业监管机构,科研经费监管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即负责调查和处理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造假、浪费、滥用以及其他不端行为。该机构80多位工作人员都具有科研背景或者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的从业资格,每年定期向国会和基金会报告工作;同时及时处理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之相比,我们有较大差距,例如基金委的监督审计部门不仅工作人员有限(不足10人),而且几乎没有会计和审计专业的人员。培育真正能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部门,并提高监管部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也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总之,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需要科学界和政府在科学与政治之间共同努力。科研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自觉自律至关重要,但政府更应该为科研活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合理测算科研活动的成本构成,制定适用于各类科研机构的统一规范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研活动的成本分类、支出明细和核算方法,强化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处罚力度,确保国家对科研的巨额投入得到高效合理使用。
 
(作者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研究员)
 
科研间接费用管理的几点思考
 
■张明喜
 
科研经费按支出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颁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重新将课题经费分成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现就我国科研间接费用政策及管理发表一点浅见,愿与大家一起探讨。
 
此次改革的突破点
 
突破点之一是完善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渠道。一方面,明确了管理部门以“间接费用”的方式对承担单位消耗的间接成本予以补偿,是科技计划经费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另一方面,大幅提高了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最高可达到专项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增加了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
 
突破点之二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增加绩效支出。在改革之前的各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中,预算开支范围只列明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两项酬金性支出,这两项支出均不允许支付给包括课题负责人在内的整个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团队成员,这使得在工作一线的科研人员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此次改革新设绩效支出,有利于建立绩效管理机制,提高相关单位和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绩效管理和以人为本。
 
国外对科研成本的管理经验
 
首先,从根本上讲,间接成本补偿与各国科研资助体系紧密相关,大多根据科研机构类型分类管理。间接成本补偿与各国科研资助体系紧密相关,因此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也各不相同,不能简单地根据该比例高低判断资助的优劣。
 
其次,虽然大多数尚未做到间接成本完全补偿,但是建立科学公平的补偿机制是发展趋势。在允许补偿的具体间接成本科目上各国存在差异,虽然大多数国家(地区)还没有做到对间接成本的完全补偿,但是建立起科学公平的补偿机制是发展趋势,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补偿承担,更加体现公平和效率。
 
再次,间接费用比例的确定过程反映出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间接成本政策是政府对科研机构的补贴措施,也是间接介入科研机构管理的政策工具。一方面,美国间接成本管理制度变迁反映出联邦政府对科研机构的定位及加强影响。另一方面,间接成本率的确定程序表明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博弈。从横向和纵向发展中发现,政府与科研机构从分离走向合作,并在博弈中达成共识、明确责任和寻求平衡。
 
最后,重视对人力资本的合理补偿。直接成本一般包括研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设备、差旅、出版、耗材、咨询等费用,间接成本中包括设施成本、管理费用等。
 
我国间接费用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不适合科研机构自身特点,部分单位绩效支出落实存在困难。我国科研经费间接成本政策在各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之间不统一,但适用范围限于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也并未考虑科研机构的类型与特点。绩效支出由于国企受年薪制、事业单位受工资总额限制,部分单位将绩效支出弥补事业经费不足,导致无法发挥绩效支出对一线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
 
2.间接费用使用有待规范和强化监管。某些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使用管理不到位。更为关键的是,提取的间接费用如何保证运用到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研究项目中,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健全。
 
3.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及比例有待完善。对于自收自支的科研事业单位、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研机构和企业,由于财政并不保障其运行经费,现有政策并未突出对此类机构相关科研设备、仪器、水电暖消耗乃至房屋折旧等补偿。对于全额及差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和国有高校,中央财政通过增设基本科研业务费、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等举措,提高了保障能力,但缺乏针对科研机构量身定制的间接费用补偿范围和比例,绩效支出限制也相对较大。
 
4.政府与科研机构的平等关系缺乏。现行间接费用的确定从本质上并没有将科研机构放在与政府平等对话和博弈的位置上。作为研发契约双方,科研机构只能单方面接受资助方统一规定的各项成本及比例,在科研项目预算确定过程中缺少类似于美国的谈判机制,不能做到个性化区别对待,这与财政经费精细化管理要求和科研活动特点不相适应。
 
5.未能根本理顺项目(课题)组与依托单位的分配关系、统筹法人责任与“课题制”两者关系。此次改革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但未能根本理顺项目(课题)组和项目承担单位在资源合理补偿、管理费、人员支出的统筹使用等方面的分配关系。在承担单位法人责任方面,如何处理其与“课题制”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如何完善科研间接费用管理
 
1.实施差异化、精细化的间接费用补偿政策。建议在成本核算基础上通盘考虑,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区分科研活动类型,不同单位可根据科研人员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部分调整。
 
2.加强间接费用监管。相对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监管更为复杂。一方面,健全科技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科研经费尤其是间接费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完善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制约机制。
 
3.重视科研人力资本支出,落实并提高绩效支出比重。建议突破现有部分制度障碍(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尽快落实绩效支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费使用灵活性,授权高水平创新团队按规定自主支配科研经费,探索顶尖人才自主使用科研经费模式。
 
4.在厘清政府与科研机构关系基础上,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建议进一步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包括对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以科研质量评估为基础的资助和谈判确定科研项目中间接费用补偿比例等。
 
5.统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研领域收入分配改革,建立现代院所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满足技术源头需要,其与深化科研院所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科研领域收入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应妥善解决制约科研院所改革发展的经费保障和人员激励等问题,加快建立现代院所经费管理制度,落实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体现对科研人员的充分激励。
 
(作者系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经费分配与管理中的评价问题 
 
■李晓轩 代涛
 
对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问题的认识有多个角度,本文从科技评价的角度进行论述。
 
宏观绩效问责机制
 
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通过稳定的机构式资助和竞争的项目资助两个渠道进行。到目前为止,这两种资助渠道均缺少宏观的绩效问责机制,对主要的科研机构、科技计划和竞争性项目管理机构尚未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绩效评价。科研单位获得的稳定的机构式拨款,主要基于人员规模、历史经费水平等,缺少与绩效的联系。加之各单位定位不清,发展目标和任务不明确,稳定性经费的分配基本上是一种“摊大饼”的方式,实际上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没有有效的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对于竞争性的项目资助,由各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分配,主要侧重对各个具体项目申请的评估,对整个科技计划的目标完成情况、资助和管理绩效以及竞争性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均是放任不管,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
 
清晰的价值标准和导向
 
竞争性的项目资助已成为科研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我国各类计划名目繁多,分布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各地方也设立了众多的计划。尽管各类计划在设立之初都有其资助的重点,但在后期管理中实际上定位不清,重复分散的现象比较严重。国家科技项目设立的目的是要为国家需求服务,但如何识别和凝练国家需求却没有找到好的方法,由此导致的权力寻租、学术垄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竞争性经费的分配。由于缺乏实际的国家需求的支撑,各类计划难以找到自己独特的位置,在选择资助项目和科研人员时没有清晰的价值标准和导向。在项目结题时,“一果多用”,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也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专心致研,浪费了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不能忽视质量和实际贡献
 
同行评议是竞争性经费分配的基础。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科学共同体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着“以数量代水平,以数量代质量”的偏差。科研机构之间的评比、科研人员的晋升和考核中,也将获得项目数量和经费数量作为重要指标。不少单位科研人员晋升要求必须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计划项目等。以项目和经费数量代替质量的合理性在于国家项目是国家需求的反映,能够承担国家项目就表示为国家作出了贡献,承担的项目越多,表示能力越强,贡献越大。然而,单纯以项目和数量代替质量的方式形成了竞争性经费分配中的恶性循环,导致价值导向的偏差。科研人员的薪酬也与争取的项目经费挂钩。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科研人员“见项目就上”,重项目争取,而不是追求研究的质量和实际贡献。
 
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的国际经验
 
针对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可供我们学习。
 
首先,注重政府投入经费的绩效问责机制建设。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绩效预算的方式。如美国国会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要求各联邦机构提交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同时,反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年度报告等,作为预算的参考依据。各机构的预算要经过国会的听证才能获得最终的批准。这种经费分配方式既保证了将国家需求与机构的任务联通,又通过绩效评价的方式提升了经费的使用效率。
 
其次,根据定位不同采取差别化的经费配置方式。各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通过“机构式”和“项目式”两种方式来实现。美国主要以“项目”的方式分配经费,但只有符合各自定位,满足国家需要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批准,避免过度和无序的竞争。德国各机构均有明确的定位,根据定位配置资源和开展科研活动。
 
第三,加强竞争性项目之间的协调。各国主要的科技相关部门大都有自己的科技计划或项目,统筹协调机制变得非常重要。日本竞争性项目经费分散在各省厅,为了避免对科研项目的重复、过度资助,2006年,日本建立了跨省厅的公共管理平台——e-red system。各省厅竞争性经费及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核、批复均在统一公开平台进行,实现了对科研项目的集中、高效管理。
 
第四,科学共同体以质量为导向,具有较好的文化传统。主要发达国家科学共同体具有良好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规范。在项目评审、人员选聘等方面形成了以质量和水平为标准的遴选机制。
 
几点建议
 
针对我国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使命定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配置模式。
 
二是建立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技计划的绩效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对建立各类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技计划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评价体系。
 
三是加强不同部门项目之间的协调,减少项目的重复配置,根据不同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资助强度和周期,对好的研究工作采取滚动支持。限制科研人员申请各类项目总数,保证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同时减少评价对科研活动的干扰。逐步建立统一的项目数据库,并适时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
 
四是加强科学共同体建设,调整评价和激励导向,突出实际贡献。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规范,培育诚信、宽松、自由的学术环境。完善同行评议制度,摒弃数量导向的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重大产出导向的评价体系,建立基于重大产出的资源配置机制。
 
(李晓轩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代涛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
 
(本版稿件由《科学学》杂志提供)
 
《中国科学报》 (2013-11-11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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