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琨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4-8-7 8: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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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本报记者 韩琨

7月底,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各高校于今年10月底前,要将招生、基建招投标、财产捐赠、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学术不端等50项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本报特就此以专题的形式,透视高校信息公开的方方面面,以及《清单》可能的效果和意义,呈现给读者。

聚焦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包括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信息、学位学科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和其他信息10个大类50条具体项目。

 

教育部发言人:《清单》只是一个底限要求,我们鼓励高校在《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开的范围、加大公开的力度。今后,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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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高校腐败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经查,2006年至2013年期间,蔡荣生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过程中为考生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000余万元。

2003年至2007年,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原监察处副处长谭博文,收受贿赂279万元,帮助71名考生通过“点招”进入多所高校就读。

2004年至2006年,四川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金勇收受两中学校长贿赂款206万元,将这两所中学不符合补录条件的349名考生录取。

2013年,长期分管学校资产、基建、后勤保障等工作的南昌航空大学原副校长刘志和因收受贿赂262.6万元被法院判刑15年。

2012年,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因基建问题被判处无期徒刑。

高校应该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

顾晓鸣:除国家机密外,全部都要公开。

高校信息公开需要引入现代的会计审计制度、现代的新闻发布制度等,目前上海很多高校已经在做了。例如,复旦大学前任图书馆馆长葛剑雄在任职期间,将图书馆方面的许多信息都予以公开。葛馆长能做得到的,其他部门也能做到。我本人在担任系主任期间,对于系内的许多事务,例如出国审批等,也全都是公开的。

《清单》属于顶层设计,而那些细微处的事务,我们应该同样重视,予以公开。绝对不能因为有了《清单》的出台,高校就认为这件事(信息公开)已经完成了。打个比方,墙上的洞很容易被观察到,但墙壁上的缝隙却很容易被人们所忽略。《清单》上没有涵盖的细微处,同样需要重视。

高校信息公开,需要通过治理制度的建设,进行零差错管理:在每个环节上都有“清单”,需要高校自身公开透明,让师生和其他部门在过程中就能监管得到。《清单》意味着,对于事务的前期并不过问,只是到最后公布出一个结果,实际上反映出监管方法论的匮乏。

侯定凯:过去十多年里,教育部颁发了一系列文件,要求高校公开各类信息。现在需要反思这些文件的规定哪些执行了,哪些没有,执行的质量如何。这次教育的《清单》对照过去颁布的规章、条例进行了梳理,体现了对制度执行的严肃态度。

在讨论《清单》时,目前主要是从监管、监督的角度出发来提出公开事项。我个人认为,在讨论应该公开哪些信息时,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哪些利益主体需要公开信息”。信息的价值是相对于特点主体而言的,不同利益主体对信息的需求是不一样的。

从信息服务的角度来说,必须提供真正被需要的信息,这样公开信息才是有价值。例如,主管部门需要高校公开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信息为自己的决策提供依据,考虑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希望高校提供人才培养质量方面的信息,家长、学生更需要获得关于教育成本、课程信息、教育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国际学术同行出于合作的目的,可能更关心教学、科研方面的特色、优势方面的信息。

就目前公布的《清单》而言,我觉得尚需加强教育质量方面信息。虽然规定了高校应该公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但这份报告应该包括哪些针对教育质量的信息?这方面是否应该提供一个文本框架?

熊丙奇:教育部此次发布的《清单》,是对2010年9月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进一步落实,该《办法》明确规定高校必须公布办学基本情况、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等12大类信息。而这次发布的清单则对公众关注的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等10大类信息提出50个项目的具体公开要求。

发布《清单》,对改变目前高校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以前的《办法》,虽然明确了公开的内容,但总体而言比较笼统、模糊,这给了高校是否公开、公开哪些信息的裁量权。现在清单明确公开的细目,高校是否按清单公开,就一目了然。对应清单,公众可以了解高校信息公开的程度,教育主管部门也可追查高校不按清单公布信息的责任。

高校此前为什么没有公开信息?阻力在哪里?

顾晓鸣:高校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且高校的权力和资源的分布十分奇特。例如后勤、基建,从级别角度讲不是很高,但却十分重要。

最大的阻力在于高校整体行政过程和用钱过程中,有很多扭曲,同时由于行政和科研的复杂性,所以就更不确定了。而行政规定往往把高校的复杂性简化了,简单而刚性的管理方式遇到了柔性且复杂的科研项目和事务。

但有一点需要澄清,我们不应该使用似是而非的“去行政化”的概念,高校要治理,不可能离开行政系统,而单纯地依靠教授治校也是有问题的。我们应当把清单落实作为过渡,从而建立现代高校管理制度。

侯定凯:此前,高校的信息公开陆续在改进过程中,不同的高校情况不同。其中,一个现象值得我们注意:高校信息的透明度,并不完全与大学的品牌、知名度相关。知名高校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表现并不一定出色。

至于高校信息公开的阻力问题,首先在于信息公开是一个制度性和技术性兼具的问题。信息公开有赖于前期的信息收集制度,信息统计、积累这本身需要一个长过程,而且信息收集的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也是一个问题。如果缺乏严格、系统的信息收集制度,信息公开也就无从谈起。

另一个阻力来自信息发布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联动关系缺乏。我们注意到,一些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的信息是陈旧、笼统、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的。有时,高校公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是对上级部门提供信息及时性、准确性的连锁反应。基于这些原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首先改革自身的信息发布制度,以便为各高校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阻力之三在于问责制度的缺乏。要求信息公开,但没有后续的跟进问责,高校存在惰性,比较被动。许多高校还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是高校形象塑造的一部分。对他们而言,不公布信息没有坏处,公布却要很多投入,而结果可能会带来很多“麻烦”。因此,高校没有动力推动此事。此外,高校公布的信息在受众面、更新速度、对公众兴趣的关切度等方面的不足,也制约了社会对高校信息公开监督的动力。

熊丙奇:缺乏问责机制。比如,我国教育部曾对高校招生提出“六公开”“十公开”等要求,新近提出的“十公开”要求,就对招生信息公开提出非常明晰的要求,比如对于特殊类型考生,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按理,对于如此明确的信息公开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该严格执行,可是,在闹得沸沸扬扬的辽宁省体优生加分造假丑闻中,大家发现,该省公布的体优生、高水平运动员信息,根本没有按教育部要求公示,公示的信息中没有考生的性别,没有照顾政策类别(即录取优惠分值),没有资格条件(即测试的成绩)。不得不追问的是,为何对于如此偷工减料的公示,教育主管部门不追究责任?难道“十公开”要求仅是摆设?

这一政策的前景如何?高校会落实吗?

顾晓鸣:高校肯定会落实,但落实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高校没有处理复杂问题的方法论和指导意见。治理和监督需要付出成本,人力、物力、时间都要精算。

《清单》表明,某些规定在教育部之前发布的文件中已经作出了要求,主管部门以前有过这些想法,但是没能收到预期效果。这是行政方面比较懒惰和不发力的表现。高校以及主管部门都应当走到基层,研究问题的真正症结所在,然后指导基层通过制度建设,由纪委、职工代表大会、教育部等相关方监督,细致地进行解决。能做成一件就先做一件,逐步解决,在过程中积累经验。直到除国家机密以外,全部公示、公布、公开。例如,像评优和奖学金的事项,其实是学校最频繁的日常工作,直接牵涉学生利益以及学校的公正和清廉与否,也可进入《清单》。

侯定凯:信息公布本身不难,问题在于我们更要关注公布的信息质量问题,例如信息的完整度、准确性、发布的持续性等。要各高校在短短几个月里公布高质量的系列信息,我个人不是很乐观。从根本上说,信息公开是一项制度建设,也是一种管理文化,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有明显的改观。

另外,信息公开的标准化问题也值得注意。传统上,高校和主管部门公布信息时,通常存在术语概念的使用不规范、数据指代不明确、数据之间缺乏内在逻辑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所公布信息的质量。而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问题,目前似乎还没有提到议程上,因此,短期内《清单》执行的结果可能不会很理想。但这是一个积极的开始。未来,教育主管应该鼓励社会机构监督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比如,设立高校信息透明度的排行榜。

熊丙奇:如果不建立问责机制,《清单》很可能难以得到执行。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等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此,教育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不能坐视不管。

除此之外,笔者建议引入人大监督、问责,人大具有监督、质询的职能,应该对高校依法办学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办学,滥用国家拨款或者滥用办学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进行督查,并由司法机关对其中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宏观地看,在高校与社会的沟通方面,教育部此举有何意义?

顾晓鸣:高校本身是社会的一部分。国外的一流大学与社会的互动非常多,受到政府监督,也受到捐赠的校友们的监督。

《清单》应当是使高校回归社会的推力,重新提出了“社会要管大学”这一重要思维。目前对于社会其他单位来说,大学享有很多特权。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教育部的作为,人们重新感到,大学不是关起门来的所谓象牙之塔。政府、国家、人民给大学的权力,未进入大学的公民也有权参与和围观。高校本身有义务公开信息,让高校的资产和无形资源,理论上来讲,都让公众共享。在这方面,高校应努力结合全媒体的进展,寻找和创造好的渠道做好此事。

侯定凯:高校单方面的努力很重要,它们需要更主动地发布信息。但是,高校如何更迅速、有效地传达到需要信息的受众那里,也很重要。在建立有效的渠道方面,目前有很多的技术手段可以利用,以便引导公众主动关注高校信息。这也是促使高校不断改进信息发布工作的一种倒逼机制。

另一个问题是高校信息公开的价值观问题。高校不能因为觉得信息公开的工程量庞大就不去做。近年来,高校越来越多地关注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影响力,而信息公开本身就是品牌建设的重要方面。高校应当改变过去封闭办学的姿态,积极主动地公开信息,这一态度本身可以帮助其建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熊丙奇:要让高校做到办学公开、透明,行政部门加强监管是一方面。教育部推进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要让大学办学对社会公众负责,但这只是来自行政的力量,而非来自民众真正对高校办学的参与、监督。

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之外,更需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在现代制度框架下,校长通过公开选拔产生,必须对师生负责,而不是只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校长必须按规定向大学理事会(董事会)述职,公开所有办学信息,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另外,学校行政权、学术权、教育权分离,行政不得干预教育、学术事务决策,也就从制度构建上防范了教育、学术管理、评价中的权钱交易。

同时,还应在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改革中,培育第三方机构,对高校进行专业评价。高校公开的信息,不能仅来自学校内部,而应由第三方参与,或采用权威的第三方数据,例如财务信息,就应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审计后发布。

《中国科学报》 (2014-08-07 第5版 大学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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