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小立
2014年开年,《中国大学评论》专栏的第一篇文章,笔者写的是《2014能成为大学改革的“行动之年”吗》,现在又遇2015年新年,全国上下齐倡法治,大学管理的关键词或许也该是“法治”吧。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确实看到大学采取了不少“行动”,比如有关法治的行动之一便是大学章程的制定,这是有益的行动,但也有并无实质意义的行动,比如笔者曾经说过的大学内外行政管理部门的过分作为。
现在看来,后一问题自然是对大学之为大学的理解不够深入的表现,其愈演愈烈,既有“口号正义”带动的因素,又与不理解大学行政管理的基本原理有关。
例如“与国际接轨”的形式化倾向在过去的一年中就有了新花样。在一些学校,“国外经历”成了评定职称的硬性条件,在国外或境外发表文科方面的论著,反而被毫无理由地轻视。试想,“游学”一遭,却未能在境外或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与受业于国内,却能持续在境外或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相比,何者更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交流?哪个更能体现“国际视野”和学术水准?这类管理政策的合理性实在值得反思。甚至有学校规定,在职称评定的个人陈述环节必须使用英语。既然申报者已经达到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若干论文的硬性标准,又何须多此一举?管理者似乎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将教授或副教授的申报降低到硕士生或博士生招生的面试水平。退一步讲,面对同胞竟然不屑以母语交流学术,如此的“与国际接轨”,让国人情何以堪?
这不禁让人想起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的轶事。陈岱孙出身书香世家,先后求学于清华学校(今清华大学)、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并在哈佛大学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据说,英语极佳的他在清华大学讲授《西方经济学说史》时却从不讲一个英文词,更不欣赏汉语、英文的混搭。老一辈学人的风范与今之动辄以外语自恃者相比,其境界何止于霄壤?
2014年,许多高校制定或起草了大学章程,这是否就意味着2015年一定是中国大学的“法治元年”,还有待观察。但大学章程既然被称为大学的“宪法”,它的真正落实无疑会为“法治元年”的开创奠定基础。
其实,中国从来不缺乏法律,国内大学也从来不缺乏各种规章制度,虽然法律或规章制度本身还有待完善,但主要问题还在于落实和执行。法治的原则首在公平。所谓公平就是要讲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所应受到的监督也就越严格。但在当下大学中,似乎对教师和学生的约束过多,对管理者的约束却过少。
日前媒体报道,南京财经大学教师因上课迟到五分钟而罚款两千元,这种做法在一些大学早已以“管理创新”的名义实行了多年,只是执行力度或轻或重而已。但教师在办公时间找领导或行政人员办事,即使屡次不遇,也很难见到后者会受到任何公开的处罚。这就是一种明显的不对等。
近日,争议极大的教室监控设备的安装,也明显与公平、对等原则相抵触。笔者相信此办法的发明者以此申请“独创性”专利,一定无法如愿。因为他(或她)缺乏起码的大学理念,完全不懂得尊重教师教学权利是任何一所现代大学必须遵循的原则。记得美国工程院和中国工程院双料院士、香港城市大学校长郭位说过,他对教师首先是充分信任,且从不干预其教学,即便有时候并不同意或欣赏某位教师的教学方式,也尊重对方的做法。这不是说郭校长有多么大度,而在于他理解和尊重大学理念。如果要说“与国际接轨”,这就是“与国际接轨”的范例。
教学质量是绝不可能依靠监控而提高的,只有信任和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教师才可能有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这个道理如果仍嫌深奥,那么不妨换位思考。根据对等、公平原则,既然教室安装了监控设备,那么所有管理者和行政人员的办公室也应安装监控,由教师和学生随时查看,这样做,管理者或行政人员是否也能泰然自若呢?进一步看,这样互不预留空间的做法,还能煅造出光明磊落的人格吗?
这就涉及到法治的另一原则:权利的保障。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中国社会走向现代的标志。在大学中权利的主体自然是教师和学生。从实际情况看,一些机制确实在起作用,比如公示制度相对来说执行得就比较好,但公示不等于最终结果的意识并没有真正形成。这与申诉权被忽视有关。申诉本来是纠错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学校或学院的科学决策也有相当的帮助。如果联系到法治,申诉也应该是法治建设最不应忽视的一环。因为一方面谁也不能保证决策一定正确或照顾到全体从业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或规章制度本身应有保护弱势一方的内容。
当然,任何的法律和规章制度都是由人来执行的,大学的法治和规章制度也不例外。这就需要各自都存一份雅量,体现读书人的文明水准,至少是听得进不同意见,允许合理的质疑。只有这样法治精神才能真正体现在大学中,大学也才会有令从业者身心愉悦、令他人尊重和羡慕的未来。
《中国科学报》 (2015-01-15 第5版 大学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