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现征集2016年度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及目标
为促进和支持内地与澳门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合作,2012年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提出了两地联合资助的构想,2013年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制定了联合资助的实施方案,2015年内地与澳门科技合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关于开展联合资助研发项目的协议》,并就联合资助领域、资助经费、申请资格、申请及评审程序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事宜达成共识。
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项目旨在支持双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基于已有合作基础,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等问题开展联合研发。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需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双方资助机构将对具有技术转移潜力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
根据两地科技合作委员会达成的共识,2016年度项目建议征集将针对两地科技的优势和特点,结合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的合作领域,产业部门参与的项目优先。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要求。
内地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在中国内地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以企业为主体申报(或参加)的项目,要求企业必须有相关配套资金投入。
2.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的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其他要求。
(1)内地与澳门相关主管部门各自发布征集通知,双方合作单位应分别向各自征集部门提交项目建议,单方提交的项目建议无效。
(2)双方建议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执行年限等信息必须一致。
(3)内地项目建议单位应就该项目已经与澳门合作伙伴有了一定的合作基础。双方合作团队均需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并且明确双方的分工。
(4)合作双方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
(5)优先支持有港、澳、台地区的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研发项目。同等条件下,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交的项目建议优先。
(二)项目经费及期限。
1. 单项项目经费上限及其他条件。
内地对于每个获资助的合作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人民币(约合130万澳门元),分期拨付。
2. 项目执行期。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3年。
(三)项目建议提交方法。
1. 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提交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科技主管单位等。
2. 请按照本通知附件2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
3.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布起至2015年12月30日。(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综合与计划处(港澳台处) 乐佳
电话:010-5888131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申报受理工作联系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台港澳处 汪丽丽 许洪彬
电话:010-68598407 6859840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附件:1. 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doc
2. 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项目建议书.doc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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