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
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改的决定。其中十分引人注目的是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扩充和细化。
具体而言,修订前的原法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表述为“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修改后,该表述变成为“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不难看出,新条目的前两条基本上继承了原条目的内容,但后三条全部为新加内容。这表明了中央有意扩大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提升学术委员会在高校学术治理环境中的地位。
事实上,近些年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高校中的地位一直在提升,其标志性事件便是2014年初,《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颁布执行。此次全国人大又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强调,无疑会进一步提升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话语权。
但面对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与学术权“两张皮”,甚至彼此对立争权,而行政权力又明显强势的现状,仅从国家顶层设计中强调学术权力是否足够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很显然,国家相关法律仅仅是在宏观层面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但究竟这份权力该如何使用,还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跟进。之前提到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在这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但遗憾的是,目前的规程在具体内容上依然略显空洞,有些具体内容(如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策是最终决策,还是需要在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上,甚至有些彼此矛盾之处。这说明我们的配套法规依然没有对法律的实行起到比较好的支持作用。
因此,无论是高校还是教育管理部门,都应该真正脚踏实地,深入到高校的最底层,先将底层问题解决好,只有将这些基本问题解决好之后,我国的学术委员会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中国科学报》 (2015-12-31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