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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长贪购书款获刑 |
将1.85万元据为己有 因贪污罪被判三年 |
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原馆长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未将体育总局购买95套书籍的2.28万元购书款入账,在其他公司兑换成现金后,将其中的1.85万元据为己有。日前,刘某因犯贪污罪被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非法占有购书款
刘某案发前是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馆长,2007年4月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同年5月5日被逮捕,201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6月、7月间,国家体育总局从北京体育大学图书馆购买了95套《体育财务文件汇编》,刘某让北体大图书馆职工王某使用一张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发票从国家体育总局领取了购书款(现金支票,票面金额为2.28万元)。此后,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上述支票在北京崇耕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兑换现金,后将其中的1.8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赃款现未退赔。海淀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上述2.28万元已由其分几次支付给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作为编辑费,证人王某关于刘某指使其虚开发票等证言内容不真实,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二审审理期间,刘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但申请法院向北京体育大学调取相关支出凭单,并申请让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的负责人祝某出庭作证。法院向祝某等人核实是否收取刘某的书款等情况,祝某予以否认,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刘某所说没有证据证实,因此法院未采纳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
市一中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上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市一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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