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又一个固定期限的研究合同快到期时,我又该申请下一个了。不过,这次我很幸运——我的一位同事刚刚获得了一笔研究项目的拨款,而其中一份研究助理的工作对我来说相当适合。于是,我申请了,幸运的是,我也得到了这个职位。
但是,这又没有那么令人高兴,毕竟,整件事说起来相当于项目负责人提前为我提供了这个工作机会。要知道,这个职位还有其他50多位申请者同时竞争,然而,对他们来说,这一机会一开始就不会考虑他们。而这种事,现在在学术界已经司空见惯了。而几年前,当我求职时,我对于那些自己花了许多时间申请的职位几乎毫无把握,甚至可以说,我根本都不知道这些职位是否开放。
这是一个问题吗?在我看来,答案是肯定的。三分之一的学者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工作合同都是有固定期限的(这个比例在纯研究导向的员工中, 还要高出许多)。再考虑到当前终身教职是如此难以获得,我们想留在学术界的话,就别无选择——只能在一份研究合同结束后再寻求下一次机会。
实际上,我并不是在抱怨固定期限合同本身:当我申请时,我也知道这份工作是有固定期限的,我也了解高等教育部门的资金运作方式,我还知道,如果可以的话,我的雇主其实是愿意令我成为永久员工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不同的科研项目、部门和大学,这也给了我非常好的机会去了解新领域、扩大我的研究技能并结识新的合作者。
我不喜欢的是浪费时间。谁会愿意参加这样的“萝卜招聘”、申请一份已经注定属于特定某人的工作。就我个人而言,我的学术简历已经很容易修改了;另外,通过多年的经验,我很快就可以写出一篇令人信服的个人陈述。即便如此,我依然感到,寻找潜在的新工作和填写许多申请材料非常累,需要投入不少时间和精力。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大多数项目都有自己的研究助理或博士后。尽管理论上可以把这些人员划到项目资金之下,以保证他们有工作,但这只是理论情况,不会每次都发生。我的一个好朋友参加过一个博士后职位的面试,她联合撰写了该项目的申请提案,然而那所大学的这一项目不允许拨款中有博士后。
因此,公开发布招聘启事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公平竞争吗?当然,我也同意,公平和开放的竞争有利于一个职位找到它的最佳人选。因此,虽然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大学必须把招聘启事都公开刊登,但是大多数学校还是选择这样做了。这就是为了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开,并确保它合乎法理。
事实是这个工作的最佳候选人往往来自内部,或者是至少项目负责人知道的。正是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才可能会对项目比较了解,并且具有类似的研究兴趣,甚至和团队里的其他成员也相处得很好。
当然,指出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不喜欢公平和公开竞争的想法。相反,我认为,我们应该信任最后拍板的负责人,而这个人应该慎重考虑,当一份工作已有差不多的人选时,是不是还应该公开刊登招聘启事。毕竟,这将节省很多人的时间和精力——对用人机构和申请者双方而言都是如此。尤其对求职者来说,当他开始寻找工作机会、填写简历时,这种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就已经开始了。
(作者系罗素大学集团某校助理研究员,本报记者韩琨编译)
《中国科学报》 (2015-06-04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