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磊
8月12日晚间发生在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危化品仓库爆炸,目前为止已造成114人遇难。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才刚刚开始,原因也待核实,但可以肯定遇难者人数还会增加,“责任事故”是不容置疑的。这又是一次大城市科技园区人为失误酿成的“灾事”,它之所以震撼人心,不仅仅是它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更在于对灾害严重性“无知”的当代城市发展付出的沉重代价。
“8·12”爆炸事故是一次发生在人员密集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目前虽可检测出某些有毒气体比例,但对集装箱的分类尚不清楚,这让人顿生一系列质疑:天津滨海新区不仅是中央批准自贸区,早已是国家高新区,也属智慧型城市,如果是正常的危化品仓库,何以无档案可查,又何以无灾害风险地图,是什么让无辜的居民蒙难,是什么让消防官兵献出年轻生命,这里是要问罪信息不明的,但为什么信息不明?我们相信天津滨海新区及其危化企业会拿出一本本应急预案,问题是为什么在其中找不到危化品分类信息,如果是正常的国有危化品,档案不明属管理岗位职责失误,如果是其他不能说的、不明归属的危化品,那背后的问题就更要追问。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急预案是关键,若事发近20小时,还不明事故源之性质,不仅仅暴露出事故应急的漏洞,更警示人们那危险品究竟是何物?是谁的东西?为什么要隐藏在滨海新区的仓储之中?我以为这是必须追问的症结之一。虽然我们反对事故调查异化为政治问责,应当回归科学和理性,但问责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
对天津“8·12”爆炸事故,我们该作何联想,该如何在寻找“治本”对策中杜绝灾难的重演?
首先,它不应该是规划设计者的“原罪”,凡事从设计师身上找原因也是事故调查中的过失,难道它不是城市规划管理者错误“批地”建设的结果吗?这让人联想到2003年发生在重庆开县的造成243人死亡的“12·23”井喷事故。剧毒硫化氢的喷出,使深夜中熟睡的村民无法逃脱,事实上,就在白天超过正常值6000倍的有毒气体下也会在瞬间让人毙命。当年那场大灾难让国家有关部门汲取的教训是:居住地与各类建设要远离高风险源。然而,从已公布的天津“8·12”事故灾害图上发现,危化品放置点与居民区仅600米,这个堪比定时炸弹的项目“环评”、项目“安全生产”评价为什么通过了环评?
纵观全国,前不久安监部门一再强调我国与2014年同期事故下降的百分点,依笔者掌握的国外防灾减灾年报,从未有评价自己的短暂成绩,这是防灾安全部门的职业道德及法规决定的。凡“骄傲”者必受处罚,2015年上半年天津滨海新区管委会还向社会公布了安监责任状,强调“管区域必须管安全”,口号虽好,行动却如此之糟!
令人最为担忧的是,全国新一轮新型城镇化规划,在安全减灾方面缺乏顶层设计,京津冀一体化的相关政策规划依次出台,但见不到有关部门重视防灾安全保障的跨域规划。早年的美国、加拿大联网的大系统曾多次发生事故断电,那有什么理由认为北京、天津、石家庄一体化大系统不会出现事故灾难扩大化震荡呢?但在这方面我们却依然“心中无数”。
本质化安全设计讲了许多年,如何真正落到实处?城市防灾减灾是目标,但它建筑在科学技术的基础之上,必须经过各类技术专家的通力合作。但现实中,不少城市正编研的“十三五”规划只交给“社科联”完成,这是重大的缺陷。按国际防灾界的观点,城市防灾减灾要纳入社科人文因素不假,重要的是必须有以技术科学为核心的实际操作性对策。
在我国,城市防灾立法讲了多少年,至今尚未成为各级人大机构重视的事。国家虽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但它太宏观,没有操作性。对政府而言,安全是最应保障的公共产品,企业要与社会成为“安全共同体”,要安全生产,不能惊扰了民众的“安全生活”,这是城市期望的安全运行管理目标。
城市防灾减灾不是表面上的口号,其关键在于我们的安全意识,最可怕的是安全理性与责任制的缺席。事实上,我国在危化品上已经形成日益完善的风险标准,何为高敏感区、何为居住类敏感区都有规定,问题是为什么失责于风险控制?失职于安全审查本身?城市安危迫切需要城市综合防灾立法,因为只有严格的法规与执法,才能让责任人无法逃脱。
愿这次天津“8·12”爆炸事故,能给全国城市防灾立法、强化管理诸方面带来彻底的猛醒与根本上的改观。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北京减灾协会副会长)
《中国科学报》 (2015-08-21 第2版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