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食药监总局日前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9月18日前反馈意见、建议。
意见稿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条明确,“食药监部门为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主体。”
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由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备案所在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管辖。不能确认网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药监部门管辖。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由其所在地县级食药部门管辖。省级食药监部门对网络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及时汇总,并上报国家食药监总局。(王方)
《中国科学报》 (2015-08-26 第8版 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