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4/21 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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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处理学术不端缺的不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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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

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以上行为都将构成学术不端行为。4月13日,教育部官网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公告,定义了7种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为治理高校学术不端问题,专门制定相关《办法》,这体现了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然而,治理高校学术不端问题,从来不缺办法,缺的是执行。教育部、科技部曾多次发文要求对学术不端零容忍,可在现实的行政治校环境中,办学的行政化与功利化为学术不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就在学术不端行为被举报后,有的学校行政还为学术不端提供保护,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做法。如果不改变这种学校治理方式,在高校内实行学术自治,教育部制定的《办法》还是很难得到切实执行。

《办法》规定,“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而现实是,对于学术不端举报,学校是否启动调查,往往由学校行政说了算,而不是由独立的学术委员会自主启动调查。对于涉及学校领导、院士等办学骨干的学术不端举报,启动调查尤其艰难。教育部要求高校应当处理,可高校内由谁来决定处理,高校不处理怎么办?

事实上,针对有损学校学术声誉的举报,如果学校实行以教育、学术为本的管理,那么,立即启动调查、依据事实进行处理维护学校声誉是基本常识,这不需要上级行政部门来要求。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来处理学术不端问题,依据的还是行政规则,而不是学术规则——如果学术不端涉及某个有显赫学术头衔或重要行政职务的领导,学校启动调查是不是要看上级部门的眼色?

只有赋予高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处理学术不端事件的最高权力,才能把学术不端的处理,纳入学术程序。从根本上说,目前的处理,采用的还是行政程序。遗憾的是,《办法》并没有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最高权威,仍旧把处理学术不端的最终权力集中在行政——《办法》表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这意味着,学术委员会只有建议权,学校行政可以不接受;甚至,学校也没有处理权,只有提出建议,处理不处理,要看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

治理学术不端,最重要的原则,是学术的归学术,行政的归行政。我国学术不端事件的频频爆发,以及对学术不端的处罚不力,都因学术、行政混为一谈。学校的治理,行政权、学术权不分,导致行政可用手中权力谋求学术利益,这是对师生最坏的学术规范教育——如果学校领导都既手握行政权,又占据学术的好处,在申请课题、申报奖项时有特权,那么怎么激励师生的学术理想,怎么教育遵守学术规范?更重要的是,如果处理学术事务,就由行政主导,执行的必然是有利于行政的规则,而不可能坚持学术标准。

高校良好的学术环境,是不可能由行政部门要求出来的,恰恰相反,这需要行政部门放权,用学术的方法解决学术问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把办学自主权,包括教育自主权、学术自主权落实给高校,不能指令高校如何开展教育教学,如何进行学术研究。另一方面,应在高校内切实进行内部治理改革,推进行政权、教育权、学术权分离。就学术事务来说,应实行学术自治,成立独立于学校行政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管理和评价,这是让大学回归学术本位,按学术原则、标准管理、考核、评价教师的关键所在。

教育部此前已经发布要求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建立学术委员会的规程,如果大学真能认真制定大学章程,建立现代治理结构,把学术委员会建成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其实根本不需要再有专门的处理学术不端的《办法》。这属于大学自主办学、学术自治的范畴。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6-04-21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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