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各有关部属高校、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大数据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8号,见附件1)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919号,见附件2)的要求,我司组织开展大数据领域和“互联网+”领域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出申报意向。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同一法人单位可选择1个实验室方向进行申报”的要求,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在大数据和“互联网+”两个领域最多可分别提出一项申报意向,并填写申报意向表(见附件3),于2016年9月9日上午11点前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我司。我司于9日下午通过短信或邮件将申报意向反馈至有关单位。逾期未提交申报意向的,不负责推荐。鼓励通过其他推荐渠道申报。
2.确定推荐单位。根据申报意向,对于出现两个或以上单位提出申报意向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我司通过协调会或者专家咨询等方式确定推荐单位。
3.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推荐单位,须根据专项建设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申报方案要充分体现产学研用等单位的紧密结合,并进行多个单位实质性合作共建(联合共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建设内容和地点相对集中,鼓励工程实验室建立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基地,优先支持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效应平台建设。
4.申报时间。请推荐单位对资金申报报告的符合性、真实性予以审查确认,并于2016年9月26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随单位公函报送至教育部科技司,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逾期不予受理。
5.其他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为构建创新网络,申报单位需要承诺,若通过评审成为上述领域创新平台的承担单位,将参与构建创新网络,以加强创新平台之间的协同。
联系人:刘法磊 张建华
电话(传真):010-66096733
附件:
教育部科技司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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