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璇子
3月11日,科技部部长万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从而使各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高校能够更加担当。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此次科技部部长明确提出把容错纠错机制引入科技界、融入科技创新领域,无疑释放了又一个鲜明的信号:在改革创新过程中,要宽容“探索性失误”,为那些敢于改革、创新的干部解除后顾之忧。
长久以来,我国科技界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始终走在国家改革的前列,但也始终面临来自体制机制以及科研实践等方面的种种束缚。
比如,在目前科研管理和考核“指挥棒”的引导下,许多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更青睐“短平快”研究,其很大原因在于那些可能取得重大突破的从“0”到“1”的原创研究,往往“长难慢”且存在失败的可能,这让科研人员不愿也不敢申请。一些暂时未有成果的项目,也因考核对错误和失败的“零容忍”而不得不叫停。
科学研究是面向未知世界的认识和探索活动,在方法论上,其本身就建立了以实验检验为核心的“纠错机制”,一部科学发展史也正是一部从错误中不断学习的历史。换言之,建立容错纠错体制,是对科研特点和规律的尊重与回归。没有容错纠错,就会让创新者有掣肘之感、后顾之忧,实践起来畏手畏脚;发现问题或失误时,也不能勇敢地站出来纠正错误、弥补过失,有时候甚至不得不掩饰和将错就错下去。
在科技创新领域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味着鼓励创新,鼓励探索,唯有建立起对锐意创新者的激励机制,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才能破除因循守旧、蹈袭前人的桎梏。这也意味着宽容失败和失误,只有允许失败的土壤,才能有百花齐放的创新。
具体来说,在科技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还是要尊重科学研究本身的规律,从改变“指挥棒”这一源头入手。例如,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或成果选拔时,能否在考核标准上多一些“弹性指标”而非“唯SCI论”?能否多一些对创新的评价指标而不仅仅看成果获取的可预期性和稳妥性?能否多一些长期稳定支持而非要求立竿见影?特别是基础研究领域,往往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持续投入和集体努力,对其更要少一些急功近利,多一份耐心和宽容。有专家曾指出,对基础研究突破的期待,不仅需要设立目标,更要有“等得起”的胸怀。
相应的,还要在资金、制度等方面为不断试错探求真理的过程创造条件。比如,目前的科研经费按预算审核,其中是否能给可能的失败预留出一部分资金以保障研究的重启?
对于按照一定程序规范进行的科研创新活动,即使未取得预期成果,也应该针对实际情况分析“失败”的原因,合理合规地承担责任,有理有据地纠正错误,以扫除创新者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应该予以再次试错的机会。
再次,容错纠错也有成本,应建立起及时有效的纠错机制。例如,航天质量问题双归零管理办法就是实行闭环管理,发生质量问题及时在内部解决,实现了从“救火”到“防火”的转变,是值得学习借鉴的尝试。同时,对于部分应用性、产品性科研成果,加速其转移转化,使其在市场中接受检验,在与企业需求对接中不断试错,能大大提高纠错的效率。
当然,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旨在支持鼓励创新,对失败和失误的宽容并非意味着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保护和纵容。所以,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建立相应的透明公开的机制,使科研经费使用等接受监督,防止“故意出错”,避免科研资金投入的挥霍浪费。
《中国科学报》 (2017-03-14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