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7/5/26 1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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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死刑上诉 杀害传媒大学女生案二审开庭

2016年12月,李斯达出现在一审宣判现场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5月25日上午,中国传媒大学女生遇害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2015年8月9日,传媒大学毕业生李斯达将传媒大学女研究生周云露诱骗至自己的暂住地,随后将其杀死。2016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李斯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被害人周云露的父亲表示,25日的庭审中,李斯达表现出了一定的求生欲望。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2015年8月10日晚,中国传媒大学2014级电影专业女研究生周云露突然失联,该校的另一名已毕业男生、2010级音响导演专业毕业生李斯达也同时失踪,两人手机均关机,无法联系。

8月11日凌晨,朝阳警方在传媒大学附近的内蒙古饭店将嫌疑人李斯达抓获。李斯达对8月9日强奸周云露未遂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斯达供述,他于2015年6月产生了想要找一个女孩寻求刺激的念头,随后,他联系到曾经的大学同学周云露,谎称要找周云露拍戏,且告诉周云露需要试戏。周云露按照李斯达的要求来到李斯达的居住地,在房间内,李斯达企图强奸周云露,但遭到反抗,之后李斯达将周云露杀害。

2016年8月,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斯达无精神病,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年11月,该案在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李斯达为寻求刺激,经预谋后,将周云露诱骗至朝阳区某小区其租住处,持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周云露杀害。李斯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斯达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且犯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驳回其辩护人提出的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法院一审判处李斯达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类费用5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斯达当庭表示上诉。

5月25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由于案件涉及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被害人周云露的父亲表示,李斯达在庭审中表达了想求生的欲望,不再像之前庭审时那么麻木和冷漠,“语气变软了,有些问题回答的含糊,不再直接”。周云露的父亲说,李斯达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提出,李斯达在被抓获时配合警方,并供认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但公诉方否定了辩护人这一说法。

周云露的父亲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李斯达的父亲也来到了庭审现场,一审结束后,李斯达的父亲曾经联系他,希望取得谅解,但他并未答应,“我说手段太残忍,对社会影响特別大,凶手内心无悔意”。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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