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喻思南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8/7/25 9: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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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改革逐渐深入 痛点难点犹待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彻底打通关卡,破解实现技术突破、产品制造、市场模式、产业发展“一条龙”转化的瓶颈。

作为技术成果走向产业市场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一直广受关注。然而,转化能力不强,仍是我国科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版今起推出“解码·科技成果转化”,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痛点难点,探讨如何解放“锁在柜子里的科研成果”。

——编 者

近一段时间,上海、广东、四川等地相继发布了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细则方案,积极布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发布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有效释放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改革逐渐深入之时,哪些关节点有待打通?

转化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转化后的配套措施需完善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毛二可是我国雷达研究领域的权威。2009年,他带领部分教师在学校支持下创办理工雷科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前受制于种种规定,很难在公司内推行股权激励,激发教师活力。

中关村股权激励政策解决了毛二可的烦恼。这一政策允许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并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有了政策保障,北京理工大学将作价600万元的发明专利投资到理工雷科。毛二可、龙腾、刘峰等6位核心科技人员获得180万元的股权激励,占技术股的30%。

而今,中关村的试点政策已逐步在全国推广,这一机制的变化,有望解放“锁在柜子里的科研成果”。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此后,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有了法律和政策支持,我们做成果转化工作更有底气。”北京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戴斌说。他认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作价入股等环节已经很顺畅,需要完善的是成果转化后相关配套措施。比如,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无形资产变成国有股权,而目前对这类国有股权的管理和处置没有明确的说法,仍要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的顾虑。“现有政策对科技成果作价给出了免责条款,但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很高,如果转化失败了怎么办,是不是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目前还没有宽容失败的配套政策。”戴斌说。

知识产权法专家、中科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肖尤丹说,现有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无形资产列为国有资产的重要表现形式。如果没有考虑到科技成果的这一特殊价值属性,笼统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方式,就可能会加大无形资产的转移扩散的难度。

“从高校的内部管理关系上看,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并非属于资产管理,通常属于科研管理,一般由科技管理或成果管理部门负责。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政策进行规范,使得界定国有无形资产难度很大。”肖尤丹说。

专家表示,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将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成果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单独进行规范和调整,既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又发挥知识产权资产的作用。

探索科研人员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权,强化激励作用

2016年初,西南交通大学一项探索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引起了科技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科研人员绝大部分科技成果为职务性,根据专利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科研人员所在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的改革意在让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破除职务成果产权归属不明晰对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作价入股转化的制约。

据了解,西南交通大学混合所有制改革出台一年后,已有168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成立了9家高科技创业公司。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张铭慎博士长期关注科技成果转化。他介绍,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如果采取一次转让或许可的方式处置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和所在单位收益分配明确,但要想作价入股转化,就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因为是国有股,后续难以转让、交易。“成果虽然是科研人员做出来的,但终归不是自己的‘孩子’,这样股权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就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张铭慎说。

专家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把后期股权奖励调整为前期知识产权奖励,能够给予职务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引导他们从立项、科研时就注重技术成果的转化可能性,从而产出FC碰碰胡老虎机法典-提高赢钱机率的下注技巧有转化价值的技术成果。

不过,肖尤丹认为,“科技成果所有权”概念并不确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所谓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他认为,“科技成果所有权”是政策文件中的习惯性称呼。过于关注“所有权”权利归属而不谈权利内容,不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强调所有权,就像无形中给科技成果加上了一道‘玻璃门’,强化了它的资产管理属性,反倒束缚住了科研人员手脚,也不利于保障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自主权,以及维护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肖尤丹说。

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吴寿仁认为,科技成果所有权问题比较复杂,直接关系到科研活动的活跃度、科技成果的质量与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应该是为了扫除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而不能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添堵。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不足,应围绕需求、贴近市场

专家分析,技术专利转让和应用不足是我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短板,科研产出与市场需求难以对接。科研人员过于关注专利的数量,而对市场应用重视不够,使得专利很多,但真正有价值的很少。

张铭慎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多集中在3—6年。通常而言,发明专利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比较长的周期,比如通信领域往往需8—10年甚至更长。“专利维持时间较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专利技术水平总体上经济价值较低,转化可能性较差。”

吴寿仁说,科技成果转化通常包括3个环节。源头上是科技成果的供给,后端是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需求,中间要依靠中介,把供求双方联系起来。他认为,很多时候,高校院所的研究一开始就没有面向市场需求,因此产出的技术成熟度不高,后续试验、开发成本高,转化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同时,我国企业接收消化技术成果能力较弱、对技术创新不够重视、中间环节服务能力不足等,都影响技术成果与市场的对接。

“市场需求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动力。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对接市场的过程中,就要考虑到技术本身的适用性问题,不能片面认为突破性技术必定带来产业化成果。当前,我国不少科技成果距离产业化还有很长的距离,因此,我国既要针对‘卡脖子’技术加强基础科学研究,也要着眼技术商业化,提高工程工艺水平。”张铭慎说。

为引导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立足市场做研发,突破“产学研”脱节的瓶颈,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推行分类评价改革,探索建立以成果原始创新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从考核机制上给予保障。

专家表示,从源头上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需要继续推进科研院所改革,营造有利于产生高技术水平和高经济价值成果的体制机制。推动建立企业牵头、高校参与、地方服务的新型合作模式和新型科研机构,使科技成果从一开始就“围绕需求、贴近市场、服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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