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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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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港澳台办〔2020〕23号
有关高校: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现已评审完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基金会理事会暨顾问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意见,决定资助113项研究课题(含西部高校青年教师基金课题20项,见附件1)。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周期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自2020年2月起实施,截至2023年2月,为期三年。
二、项目经费
(一)霍英东教育基金会按项目实施进度,分两次下拨项目资助款,每次额度为资助总金额的50%。自2020年4月30日起办理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将在收到项目材料后另行拨付。申领奖金须提供以下材料:(1)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拨款申领表(附件2);(2)青年教师基金获得者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在同一张A4纸上);(3)首次拨款的资金往来票据(资助总金额的50%,所在学校财务处统一开具,如个别单位确实无法先开票据,请基金获得者收到拨款后,一周内将票据寄至霍英东教育基金会)。
请将上述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后寄至我办。经审查合格后,项目经费将在三个月内下拨至获奖者账户。
(二)请各高校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基金获得者申报项目时所提交《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据实建立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三)如基金获得者目前不在国内,必须回到国内高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后,方可申领、拨付资助款。基金会可为其保留项目经费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不申领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项目执行
(一)基金获得者必须严格按照《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附件3)及《申请书》设计的课题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未能及时开展课题研究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的,须退还基金会提供的资助款,已支出资助款部分由基金获得者或所在学校偿还(如属不可抗力原因,仅退回余款)。基金获得者如遇工作调动,调入单位须为高等学校并能保证课题工作继续进行,在报经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同意后,资助课题方可继续执行,调入高等学校对基金获得者的项目执行工作应履行监管责任,做好管理工作。
(二)基金获得者应在每年(包括申报当年)12月15日之前填写《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附件4),连同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别打印纸质文档一式一份,由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我办。
(三)课题执行期间,霍英东教育基金会将不定期对课题研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基金会有权中止其项目资助。
(四)课题研究成果需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字样:“本课题研究得到霍英东教育基金会资助”。
四、项目总结
项目完成后应由所在学校聘请专家对课题进行验收,提出审查意见。在确认结项后三个月内,由基金获得者填写《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5),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附成果资料、有关论著、经费使用情况各一式一份报霍英东教育基金会。
联系人:王海峰、杨晨 电话:010-66096904
传真:010-6601822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邮编100816
附件:1.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含西部高校青年教师基金)资助名单
2.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七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拨款申领表
3.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管理办法
4.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5.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总结报告书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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