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等5个文件。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推进科技评价体系改革,聚焦“四个面向”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逐步确立,激励创新的环境正在形成,带动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同时,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会议强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关键要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深刻理解《指导意见》,要把学习和掌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知识,作为今后一项重要技能来强化。
转移机构要加强科技成果评价能力建设
大多数的技术转移机构面临职能不健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方式不能熟练掌握,特别是对于需要科技成果评价的权威性和估值等专业化服务水平有硬性要求的,无法有效实施。科研人员自己完成或者寻找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很普遍,而中介机构水平层次不齐,内部的转移转化机制尚未健全,提供的服务缺乏专业性,难以满足高质量的成果转化要求。
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对提高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能力大有用处,特别是要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种类成果开发细化的评价标准,能够有效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帮助转移转化人员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最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要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并在实践中验证
会议强调“要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积极发展市场化评价,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规范第三方评价,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
笔者认为,由于科技成果的评价通常涉及到知识产权、技术开发、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处在不同阶段的科技成果的价值又不同,所以要解决好“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的问题,首先是要大力倡导市场化评价,让各类评价主体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积极参与到评价中,有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理论和方法,不断在实际工作中去验证和探索创新,避免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的出现,真正把科技成果评价与经济发展融合,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构。
重视企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评价研究
现阶段,我国科研人员通常要承担繁重的科研及教学任务,单位也希望他们继续完成成果转化工作,但往往不具备条件,最佳的方式是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由贴近市场、了解市场需求的企业完成科技成果转化。但是在实际对接和转化过程中,中小企业通常面临长周期项目的坚持能力不足、高风险的承担能力不足、高技术的整合能力不足、多资源的配置能力不足、市场开拓能力不足、资本运作能力不足等问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企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做专门评价,以减少和避免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过程中出现误判。成果转化涉及供给侧、服务侧、需求侧三大环节,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全链条贯通,才能见效。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特别是研发能力、转化能力、企业经营能力、外部条件支撑能力等评价对参与方充分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承接能力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对企业企业科技成果承接能力的评价还没有一套成熟模式,各地都在摸索实践。发达国家中以色列、德国较为成功的模式是以政府支持,中介机构为主,通过中介机构打通两头,实现贯通的模式,可学习借鉴。
(本文作者为中关村天合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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