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彬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1/8/31 13: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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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考制博士招生中的“选择题”

 

就在接到《中国科学报》记者电话的前两个小时,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陈吉德刚刚收到一封希望报考其博士生的学生发给他的邮件。对于这类邮件,陈吉德的心中总有一种很复杂的感情。

几年前,南京师范大学在校内开始实施博士生招生的申请—考核制,并规定每位博士生导师只能允许3~4名学生通过前期的资料审核,进入复试(面试)阶段。“也就是说,尽管前期有很多学生与我沟通交流,但其中的大部分可能最后连我的面都见不到。虽然我很支持这项政策,但感觉多少还是有些‘残酷’。”陈吉德坦言。

近年来,这项制度正在国内高校迅速普及开来。据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成效与改进策略研究课题组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20年7月,我国364所高校博士生招生单位中,247所高校(67.86%)明确采取申请—考核制。其中,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已全部采用该制度,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有88所(89.80%)、其他高校有117所(52.23%)采用。

8月4日,郑州大学对外宣布,该校2022年博士生招生将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20天后,北京体育大学又发布通知,明确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不再进行公开招考,成为这一潮流中最新激起的一朵浪花。

目的:选能力还是选出身

在研究中,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成效与改进策略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以国内144所高校2020年的1330份博士生招生细则作为研究样本,得出了一些引人关注的结论。

“比如,虽然早在2007年,复旦大学和北京大学便首次实行博士生招生的申请—考核制,但时至今日,对于什么是申请—考核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课题组成员贺随波表示,这就导致各校申请—考核制的内涵、流程和标准完全不同。

仅以准入标准为例,该课题组通过梳理各高校招生简章发现,目前各高校采取的主要方式可分为三类——

一是无额外资格限制型,只规定了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考生拥有平等报考权。如南开大学等高校,仅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身体健康状况、推荐信等方面作出基本要求。

二是唯一资格限制型,主要是对申请者身份背景、科研成果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设置了强制性准入标准。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该校要求硕士应届毕业生必须为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围学科)。

三是资格可替代型,虽然对考生的身份背景、科研成果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要求,但提出了相关的替代性准入标准。而在他们的调查中,仅有49份招生简章中提出了替代性准入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类型中占比最大的为第二种类型。据课题组统计,有95%以上的高校设置了英语准入门槛,更有592份博士生招生简章中,仍对申请者的毕业院校和发表论文的数量提出了强制性准入标准,占比达44.5%。

“坦白讲,目前虽然很多高校实施申请—考核制,但在其复试时依然有笔试环节。严格来说,这种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差别主要在于前面加了一个审核环节。”贺随波表示,正是这个环节,但在淘汰一部分考生的同时,也无形中在考生的申请资格方面造成了某种程度的制度性歧视,“而且这种现象还比较明显”。

比如,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外,湖南大学2017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通知中,也将申请者框定在原“211工程”高校、中科院研究所或所学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或第三轮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中排名前25%学科,以及国(境)外一流大学范围内。中南大学也在其2018年的招生通知中,规定考生的本科或硕士毕业高校须为全国高水平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211”工程高校),或者其所学专业为全国优势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或原国家重点学科)。

在贺随波看来,“这样的规定背后有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博士生招生究竟是为了选拔出更具科研潜力和能力的学生,还是选择“出身”更好的学生?目前的研究显示,博士生入学前的条件(比如是否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英语成绩的高低、文章数量等),与其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日后从事学术职业的意愿等之间的关系并不确定,不同研究者的结论差异很大,甚至相反。

“任何涉及教育机会的改革,都应该扩大机会,而非预先排斥一些群体。”贺随波指出。

导师:放权还是规范

有了“门槛”,自然就有了淘汰。而对于这些被淘汰的学生,陈吉德很是不舍。

“对于申请—考核制本身,我是支持的。但我也有一个烦恼——以前的招博模式是无论考生如何,只要报名便可以来校考试,能与导师有当面交流的机会。然而,现在的制度剥夺了绝大部分考生的考试机会。”他说。

为了弥补这种缺憾,今年,陈吉德给大约30名报考他的博士生但没有通过科研审核的考生逐一写了邮件,说清他们存在的短板及其努力方向。通过他们回复的文字,陈吉德感受到他们对于落选,心中有一种说不清的茫然与失落。

这种茫然,在准备考博的考生群体中并不少见。

《中国科学报》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有研究者曾专门就此调研很多经历过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得到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回答是——考上的,不知道自己为啥考上;没考上的,也不知道自己为啥没考上。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没有一个比较完备的‘数据公开’机制。”贺随波说,这导致考生对于自身的考试情况完全不清楚,进而怀疑考试本身的公信力。

从制度上看,申请—考核制给了导师很大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导师对于招收什么样的学生,有时并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原因是目前国内高校对于申请—考核制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在各自的规定中,有的高校规定考生的最终录取人选由多位导师组成的“导师组”决定,甚至有高校规定,导师组中不得包括具体录取该考生的导师……

“申请—考核制应该是一个‘双选’的制度,但有时似乎被搞成了一个‘双盲’的选择。导师不知道有意向的学生能否走到最后,考上了也不确定会不会来;学生更不知道能否考上,只能‘广撒网’。”贺随波说。

然而,在陈吉德看来,目前申请—考核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并不在于考试本身的“不透明”,而是在这一过程中,给予导师的权力依然不够。

“比如,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在科研审核阶段,往往采取的是按照考生发表文章的级别(C刊、普通核心期刊、省级期刊等)进行打分排序,再根据分数高低确定入选考生。” 陈吉德坦言,这种排序方式显然欠缺科学性—— 一方面,期刊级别的高低并不能完全代表学生科研能力的高低;另一方面,学生成果与导师的研究方向存在错位。“我是研究电影艺术的,一个学生即使水平很高,但他研究的是电视艺术,我为什么要让他进入复试呢?”

陈吉德表示,在申请—考核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大博士生导师在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自主权。

而针对申请—考核制,目前公众的关注点并不在于给予导师多大权力,恰恰相反,FC碰碰胡老虎机法典-提高赢钱机率的下注技巧的人关注的是如何对导师权力进行监督和管理。例如,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高耀便直言,申请—考核制的核心是将导师的自主权放大,但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性约束,这部分权力便有可能被导师滥用。“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导师不是以一种真正学术研究的取向作出选择,便很可能影响到博士生招生的公平性。”

然而,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目前大部分国内高校没有对导师权力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仅有95份招生简章中简单提及责任追踪制度,占总样本的7.1%。

对于公众的这种担心,陈吉德却觉得完全没有必要。“从个人感受来说,招博士生往往比招硕士生更注意拒绝私利。”他解释说,原因很简单,相较于硕士生,培养博士生的难度更大,对博士生的科研能力要求也高得多。“如果我为谋私利而把一个没有读博能力的人吸纳进来,会在未来的几年中自寻太多的烦恼,付出太多无谓的精力,何必呢?!”

标准:模糊还是明晰

如果对目前申请—考核制模式下考生资格审核环节进行细究的话,会发现其问题不只是导师权力的缺失。

通过对百余所高校的相关招生文本进行分析,课题组发现,一方面各高校在实行申请—考核制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个人表现,在考查考生认知变量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对考生非认知能力和学术潜力的考查,淡化应试,但另一方面,对于学术潜力的考核标准却依然模糊不清。

“申请—考核制主要是通过筛选申请材料以及综合面试来选拔考生。因此,选拔标准是否明确清晰,对于考核的公平性及客观性有很大影响。”贺随波说,但他们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材料审核阶段,大部分高校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考核标准和评分方式。

如以北京某著名高校为例,在其下属学院的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中,对于资格审查阶段的介绍仅有64个字,仅说明学院将组织专家对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择优录取并公示,并没有说明任何资格审查评价标准。

事实上,即使在综合面试环节,大部分高校也只是简单提及面试标准,并没有具体细则。

“程序公正对于考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希冀通过详实的材料审核标准、评分方式、面试标准以及录取标准等信息对自己进行预判。”在报告中,课题组如此写道。

对此,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助理研究员李传波曾撰文表示,至少在面试环节,申请—考核制需要一定程度的“量化”。例如,量化面试专家数,限定最低人数;规定最低面试时间标准,以及量化考查内容,制定考查指标,由面试专家对每项内容逐一打分等。

“不可否认,申请—考核制相较于传统招生模式的一个巨大优势,就在于突出了导师的能动性,但这种突出需要建立在对某些标准模糊的基础上。”受访时,有学者直言,这种模糊固然十分必要,可过于模糊,可能损害考试本身的公平性。两者之间该如何平衡,需要认真思考。

趋势:取代还是共存

有时候,针对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争议,其实并不是“有意为之”的。

曾经有学生报考国内某重点高校的博士生,并顺利通过了材料审核阶段,然而当她参加面试时,她所报考的那位导师却因故迟到。直到复试完毕,导师才姗姗来迟,最终该学生没有通过复试,而在此前的交流中,该导师对她表示很满意。这位学生对于自己的“落榜”很不满,认为相较于此前的公开招考制,这种制度缺乏基本的公平性。

讲述这个故事的人叫付鸿飞。今年刚刚从北京某高校博士毕业、即将进入高校从教的她,此前一直从事与申请—考核制相关的研究,其中的一个研究重点便是申请—考核制与其他几种考试模式之间的对比,其中当然也包括实行多年的“初试+复试”的公开招考制。

“必须承认,申请—考核制确实在某些方面比公开招考制更有利于选拔出适合读博的学生、提高人才选拔效率,但我们是否能就此认为在目前发展阶段公开招考制应该完全被取代?”付鸿飞问道。

至少在她看来,答案是否定的。

付鸿飞告诉《中国科学报》,我国自博士生招生以来,公开招考制是最主要的招生方式之一,这种模式最大的优势是保证了考试的公平性,即至少在初试阶段,保证了大部分人的参与权利。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很明显的弊端——很难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而这点在博士生培养中十分重要。

很明显,公开招考制的优势正是申请—考核制的劣势,反之亦然。“这就意味着,如果能将两者结合,做到‘优势互补’,将比单纯施行某一种招生制度要合理得多。”付鸿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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