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涵 万劲波 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21/9/16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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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政策“落地”面临挑战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体现了关键贡献者优先原则,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规与政策体系。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策收益分配政是保障激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人基本权益的重点,也是落实落细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政策的关键点。如,实施更加普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收益分配方式既规定了最低比例,又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
 
多年来,国家和地方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但在政策落实落细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来源更加复合化。随着技术、人才和资本深度融合,科技成果转化逐渐从“单一型的专利、材料、器件及产品”向“复合型的设备、技术包、知识集和整体解决方案”转变。转化收益除了通过科技成果协议定价、作价入股、许可、转让、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和质押等方式获得外,还可以通过签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成立研发机构、共同开展技术研发,自主实施后续研发及转化,创办衍生企业等方式获得收益。此外,还存在通过众创空间、创客工场、技术孵化器、双创孵化平台、科研众包等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更加复杂化。虽然法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在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但并未明确收益分配细则。例如,高校院所和公共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工作经费来源复杂,包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来源途径不明晰、经费保障不稳定,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和运行情况不佳,技术经理人等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也较为稀缺。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励报酬分配主体多元化。法律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最低标准、同时也明确了约定优先的原则。但目前在收益分配过程中仍存在没有兼顾各方利益的情况。如,有的高校甚至将90%以上的奖励和报酬给予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人员,并没有从系统的角度综合考虑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人、科研辅助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以及单位(院、校、系、所)等个人和单位的分配比例。另外,奖励报酬主要是针对本单位在职人员,对于在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编外人员、退休职工、其他单位人员和学生难以获得激励。
 
四是个人所得税优惠需要拓展科技成果覆盖面。《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秘密、设计图、数据、配方等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科技成果,由于其形态特殊,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五是工资总额相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记入当年本单位的工资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科技人员的奖励报酬支出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也就计入个人工资,纳入单位和科技人员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一些事业单位出现了由于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带来社保等缴费基数增加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
 
抓落实,是政策红利释放的关键。在科技成果多样化、转化主体多元化、转化方式复杂化、转化收益复合化的新形势下,建议进一步深化科技成果权益改革、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在持续优化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落实、细化和系统性考虑。我们提出五点建议,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是鼓励和保障多渠道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引导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研发和转化平台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孵化机构、市场交易机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等多类创新及市场主体介入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加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二是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获得相应的收益。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转化作用,助力科技成果商业化。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单位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转化资金,支持专业机构建设发展,激发转化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扩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主体受益面。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利益均衡、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主体的成果权益分配体系,允许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等单位按照公示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名单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进行奖励,不区分参加人员的单位,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人员都能按照法律法规享受奖励和激励。
 
四是拓展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科技成果覆盖面。将技术秘密、设计图、数据、配方等成果纳入税收减免政策中,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五是明确工资总额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一项不确定性的收入,激励方式多样,可以明确不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纳入社保缴纳基数。
 
(作者:王涵,系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副研究员;万劲波,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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