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端鸿 同济大学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有网友爆料,一位刚入职四川大学的老师疑似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爆料者称,这位教师在任职华南理工大学时,与其课题组中的一位博士生发生婚外情,并带这位博士生发表了多篇高水平论文。爆料者还透露,该博士生部分署名第一作者的论文系他人成果,且这些论文刊发在《自然》等国际顶级期刊。网友将其戏称为“学术妲己”,该词条一度登上微博热搜。
就此,华南理工大学和四川大学先后发布通报启动调查,表示对学术不端和教师师德失范问题“零容忍”。
如经查实,此事件中将学术成果作为“人情”赠送属于学术不端,师生关系“越线”属于师德失范。从已经发酵的舆论看,严禁师生恋是国内外高校普遍认同的准则,而学术成果能否作为“人情”赠送却存在不少争议。
署名权是学术论文的撰写者和实际贡献者拥有的道德与法律权利,获得署名权体现学术共同体对论文作者身份的认可。不少人认为,课题组负责人拥有署名的支配权,如何安排署名是基于个人学术权力。也有不少人认为,成果署名争议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管理部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规范、调查和取证,主要还是靠学术人员约束自身行为。还有不少人认为,国内某些学术期刊要求第一作者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学者,有时署名违背学术惯例也是无奈之举。甚至有人认为,学术成果的创作者自愿将成果赠予他人是其自由,别人无权干涉。
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署名原则是依据实际贡献大小安排署名。如果一个学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就应该独立署名。其他学术同行重要的意见、建议等贡献可在致谢中体现。如果一个学术作品是多位作者合作完成,就需要确定署名顺序。一般情况下从研究选题、研究设计、研究思路、资料采集、资料分析、主要观点、主要发现、主要结论等方面来看,实际贡献最大的人应该第一优先署名,其他参与人可按照实际贡献大小确定署名顺序。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2022年发布的《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认为,不当署名属于侵权行为,并提供了详尽、规范的署名指导。
国际刊物一般提供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署名,第一作者一般是执行研究项目并实际执笔的研究者。如果出现两名均做出最关键性工作的研究者,且工作强度、贡献程度难以区分,就可以将其作为共同第一作者署名。其他参与署名的作者需要实际参与数据和资料的采集、分析,在思路、技术、观点、结论等方面作出公认的贡献。通讯作者则由课题组负责人担任,要负责把握研究方向、提供研究资金,对最后一轮的修改定稿负责,并作为联系人与学术同行交流并直面质疑。一些规范的国际学术期刊会要求在文末注明每一位作者的具体贡献。
在实际署名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权”的现象。比如课题组负责人将最重要的署名留给自己,或者是偏爱的课题组成员,甚至赠送给家人或朋友。这些人在实际研究工作中没有任何贡献,或只有象征性贡献,但由于课题组负责人所拥有的学术权力,实际贡献人只能“服从大局”。这种情况就属于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了。
不少高校学术组织都对抄袭、剽窃、造假、窜改等学术行为零容忍,却对课题组负责人有意或无意地通过组内学术管理侵吞学术成果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导致了学术成果的署名乱象。
早在2009年,教育部就专门发出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致力于针对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加强治理,将“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作为一种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
《科学》前主编、美国斯坦福大学原校长唐纳德·肯尼迪认为,不管动机如何,赠送署名行为都将作者以及科学事业置于危险境地。虚假的署名会使学术权力和学术责任变得混乱,也会造成学术公平的失序,衍生出各种学术争端。如果赠送学术成果署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且得不到有效治理,必然会动摇整个学术大厦的根基。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按照对科研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导师、科研项目成果负责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侵占学生、团队成员合法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学术成果署名赠送只有当事人知晓,其他人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署名是否为赠送所得,这使学术成果署名的赠送行为变得异常隐蔽,因此鲜有针对署名赠送的学术不端举报。
当署名赠送行为意外上了热搜,高校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第一时间启动独立调查就显得非常必要。独立调查需要关切的重点应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是否作出了跟署名权相匹配的研究工作和贡献,是不是研究问题、研究观点和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是不是核心成果的主要发现者,是否在撰写和修改过程中承担了关键工作,能否独立地解释清楚整个成果在细节方面的来龙去脉等。只有成熟并有效运作的学术治理体系才能让各种署名侵权行为无所遁形。
《中国科学报》 (2023-06-06 第3版 大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