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美国《统一判定死亡法》规定:当循环系统和呼吸功能,或整个大脑,包括脑干的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时,可以认定此人已真正死亡。但现在,对此定义的争论正不断发生。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被宣布脑死亡的病人就意味着真正死亡,但在美国新泽西州 (New Jersey),脑死亡患者还算活着——因为全球各地对“脑死亡”的定义不同。
当地时间7月11日,《自然》(Nature)杂志于发布文章《What does‘brain dead’really mean? The battle over how science defines the end of life 》称,全球范围内,当前的法律定义通常允许存在两种死亡类型:心脏和呼吸功能无法逆转地停止(心脏死亡,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死亡),或者关键的大脑功能丧失(脑死亡)。历史上,这两者紧密相连:心脏停止跳动后几分钟,大脑就会丧失功能,但随着上世纪50年代医学进展,比如呼吸机的出现,使得这两种死亡类型有了区别。
今天,在美国的医院中,虽然脑死亡只占成人死亡的2%和儿童死亡的5%,但它往往在媒体和法律中引起大量关注。美国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的儿科医生兼生物伦理学家 Erin Paquette表示,这是因为脑死亡的人还连接着呼吸机,他们看起来和重症监护室中的其他病人没什么区别。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审查特别委员会(Committee of Harvard Medical School to Examine the Definition of Brain Death)制定了关于不可逆昏迷或脑死亡的定义标准。1981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LC)将这种死亡形式编入了名为《统一判定死亡法》(Uniform Determination of Death Act,简称“UDDA”)的法律,并规定:当循环系统和呼吸功能,或整个大脑,包括脑干的所有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时,可以认定此人已真正死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此标准。
不过,此法律也强调,处于昏迷状态的人,或者患有无反应觉醒综合征(植物人)、闭锁综合征的人(病人清醒并有意识但只有眼球可以活动)都不属于脑死亡,因为他们的大脑并非丧失所有功能,有些人可能可以在没有呼吸机辅助的情况下自主呼吸。
而临床医生呼吁修改UDDA的原因在于——UDDA并未区分脑干死亡和大脑彻底死亡,因为不同脑部区域发挥不同作用,医生希望在一个人出现脑死亡后,能够明确哪些具体的脑部功能与生存或康复有关,以此来更准确地判断一个人是否已经完全脑死亡。比如,相比美国,英国和印度对脑死亡的定义更加狭隘,他们重点关注脑干部分,因为此部分对于维持呼吸、吞咽和心跳等基本功能至关重要。
另一争议点在于——UDDA采取了“不可逆”的脑部和心脏功能丧失措辞,而非“永久”的功能丧失。反对者认为,当前用于确定死亡的测试并没有评估可逆性,而是评估永久性。临床医生表示,两者区别在于不可逆性是一个更谨慎的标准,需要等待数小时来证明心脏或脑部功能无法重新启动。
比如,美国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神经科学家Nenad Sestan及其同事做了一项实验,在猪被宰杀数小时后,他们向猪体内注入一种血液替代物,此后猪恢复了一些器官(包括大脑)的细胞代谢功能。当然,他们也谨慎地指出,尽管细胞的代谢活动可能处于活跃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恢复了器官功能(比如肺部进行呼吸)。“我们可能有朝一日能够逆转过去我们认为是不可逆的事物,而现在我们真正关心的是永久性。”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的医学伦理学家和健康政策专家Alex Capron说道。
当然,也有人担心现在更新UDDA时机并不恰当。美国罗切斯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Rochester)的儿科医生兼生物伦理学家Lainie Ross表示,其中一个担忧是:最终修订UDDA的ULC委员会由15名成员组成,他们全部都是律师,没有一位成员有过直接治疗严重脑损伤患者的经历。
上述《自然》文章表示,在美国,大部分器官捐赠者都是脑死亡患者,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拒绝接受脑死亡判定,等待器官移植的人可能越来越多。
在中国,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修改完善并推出《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其表示,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死亡。
在判定标准方面,在满足脑死亡判定先决条件的前提下(一是昏迷原因明确,二是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三项临床判定(一深昏迷;二脑干反射消失;三无自主呼吸)和两项确认试验(一脑电图;二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完整无疑,并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即可判定为脑死亡。如果临床判定缺项或有疑问,再增加一项确认试验项目(经颅多普勒超声),并在首次判定脑死亡6小时后再次判定(至少完成一次自主呼吸激发试验并证实无自主呼吸),复判结果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即可确认为脑死亡。
但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医院下达死亡诊断,仍旧以心肺呼吸停止、全身功能丧失为主要确诊方式。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表示,目前把临床上的死亡标准称为传统的心和脑之间的一种过渡状态,这实际是一种混合标准,通过呼吸心跳加上一部分神经系统反射检查,来判定病人死亡。
第十一至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有“中国肺移植第一人”之称的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江苏省肺移植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在其履职期间曾多次呼吁加快脑死亡立法。他向媒体表示,脑死亡立法首先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其次带来了中国脑死亡医学基础教育与临床实践的变革,最后将带来生命财产、经济利益、器官捐献、器官移植,以及人权及国家声誉等多方面的进步。
但相关立法还未有明确进展。在王岳看来,脑死亡虽然涉及一个死亡标准问题,但它会影响个人的很多民事权利,按照《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因此,死亡是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所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会更好一些。”此外,与美国一样,中国也面临着器官移植供体不足的问题。
上述《自然》文章表示:“重要的是要承认,我们曾经对死亡的认知可能与现实不符。”
(原标题:《自然》发文聚焦“脑死亡”争议,科学如何定义生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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