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各项工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等法律法规的意见精神,对照《奖励办法》,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有关说明
一是细化奖项设置。在原有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5个奖项类别的基础上,增设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二是明确奖励范围。对省科学技术奖授予范围、评审标准和授奖数量分各奖种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三是进一步压实提名者主体责任。要求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完善评审组织实施。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适时更新。将评审流程分为学科(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其中学科(专业)评审环节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五是加强奖励监督管理。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增设监督委员会,明确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设置和职能,突出对奖励评审活动的全程监督;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评审专家抽选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和异议受理制度等,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六是增加社会力量办奖内容。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要求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坚持公益和诚信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评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共分7章58条。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明确了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奖励对象范围、奖励的荣誉性、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等规定。
第二章奖励类别和评审标准(第10至37条)分别规定了最高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范围、各类别项目的界定,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
第三章提名和受理(第38至43条)明确了提名者的提名资格、规则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了被提名项目(人)受理的程序、规则,以及不得提名和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
第四章评审(第44至49条)规定了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环节。细化了各评审环节的工作流程以及各奖种各奖等产生方式。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50至53条)规定了省科学技术奖的异议制度、异议条件、异议处置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授奖(第54至55条)规定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授予形式和奖金发放原则。
第七章附则(第56至58条)明确了由省科技厅对《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对《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现行细则失效期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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