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管子•禁藏》云: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是规范性决策理论的一大基本原则。实际上,人们并非无条件地遵循这一原则。2011年《心理科学进展》(Advances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第1期研究简报(Research Reports)栏目刊登了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的研究论文,发现人们会违背这一基本原则。
Kahneman的冷水实验最早证明了人们并不总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实验中,被试先后体验两种不同的负性刺激。刺激A: 将手浸没于14 ℃的水中60秒;刺激B: 将手浸没于14 ℃的水中60秒,随后提高水温至15 ℃,继续浸没30秒。14 ℃与15 ℃的水温均会产生不适感。在没有告知水温及持续时间的情况下,要求被试从以上这两个刺激中选择一个作为第三个刺激,69%的被试选择了刺激B。这违背了逻辑,因为多加上一段有害刺激,不应该让被试觉得更好。此时“避害”变成了“趋害”。
虽然Kahneman等人选择负性刺激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对“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原则提出质疑,但至今鲜有研究选择正性刺激,以探讨人们是否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这一原则。
中科院心理所行为决策课题组以金钱作为奖赏或惩罚刺激,检验人们能否理性地遵循“趋利避害”原则。在实验中,研究人员以检查硬币生产年代的数目为由,要求被试逐枚地感受两个金钱序列:10元硬币序列(由20枚五角硬币组成)和10.3元硬币序列(由20枚五角硬币和3枚一角硬币组成),随后评定获得各金钱序列(与硬币等值的金钱)的高兴程度以及损失各金钱序列的不高兴程度,最后选择一金钱序列作为其奖赏或惩罚。实验为2(3枚一角硬币在序列首vs. 3枚一角硬币在序列尾)× 2(先检查10元硬币序列vs. 先检查10.3元硬币序列)× 2(损失vs. 获得)三因素设计,每种条件随机分配15名商学院学生作为被试。结果表明,被试倾向选择获益少(10元)和损失多(-10.3元)的金钱序列;且获益大(10.3元)时高兴程度小,损失小(-10元)时不高兴程度大。这意味着:“聊”并不胜于“无”,反而是“无”胜于“聊”。其中,伴随着违背价值最大化原则所产生的情感亦有悖逻辑。负性情感的引发一般有其“逻辑正确”的原因(如,无惠而不乐);而引发本研究负性情感的原因实属“逻辑错误”(如,惠多而不乐)。我们可能因为100件好事中的1件做得不够尽如人意,便引发他人的负性情感。这样的“冤”例屡见不鲜。美国前总统Bill Clinton就曾抱怨公众:“Don't judge me for the one mistake I have made, but on the ninety-nine good things I have done”。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而额外之“小善”却往往起到画蛇添足,狗尾续貂的作用。孰愿为之?这种不曾被定义而类似于“冤”的情感不仅见于个人,也见于民族、国家间的持续交往,值得进一步研究。(来源: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 毕研玲 苏寅 饶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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