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研究所管理“基本法”的《中科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3月24日正式颁布。《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院所两级事权,充分尊重和发挥研究所的创新自主权、管理自主权和事业法人权责。这意味着研究所所长的权力更大了,责任更重了。
《条例》规定,作为中科院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组织单元,研究所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与管理自主权;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主讨论基础上的所长决策制度。根据《条例》,研究所所长由中科院任免,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研究所发展战略规划和所长任期目标,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家研究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管理;履行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所长应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以及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与评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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