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至今,我国已为履约进行了大量努力。如今年5月17日,我国停止了滴滴涕、氯丹和灭蚁灵等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不过,鉴于庞大的污染基数和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我国削减、淘汰和控制POPs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在日前召开的第29届国际二恶英大会上,《科学时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多位相关专家。
发展中国家谈判仍处弱势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胡建信认为,之所以发展中国家在POPs减排问题上一直处于被动,其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通常,发展中国家的家底不清,谈判过程对双方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因为缺少本底情况就不能作出结论,对方认为是在浪费时间;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自身来说,也面临很大压力。”胡建信说。
这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基础、技术基础和管理基础三方面较弱。“比如从科学基础上来说,发展中国家没有任何研究证明某种物质是否属于POPs,也就是物质是否具备生物富集、远距离迁移等特性;从技术上说,也没有信息告诉对方是否有替代技术或者什么样的技术。”胡建信表示。
与环境领域另外两个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不同,《斯德哥尔摩公约》在POPs减排问题上并没有分别给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时间表。因此,发展中国家没有经验可循,也不能跟随和利用一些现有技术。
“可以设想,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会更大。应对这种局面,以中国为例,还是需要科研水平提高和政策制定上的完善,政府应支持最基础的科学和技术研究。”胡建信说。
治理场地污染需两条腿走路
环保部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办副处长丁琼表示,我国工业企业众多,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管理。另外,中国不发达地区确实没有能力负担环保费用。
场地污染是POPs控制中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环节,在国外有很多这样的案例:被污染场地在多年后改建成居民区,之后当地居民开始出现严重的健康问题。很多国外科学家也非常关注中国的类似问题,希望类似错误不要在中国重演。
丁琼介绍,我国自2001年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后就开始关注场地污染问题并加强了管理,例如,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曾联合开展全国土壤现状调查。
“我们自己也在作场地评估。”丁琼表示,确实有很多场地污染严重,如果评估结果发现确实存在严重污染,会通知当地环保部门采取措施管理。另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也应该保留场地清单记录,当场地用途变动时,应该首先清除污染土壤。
“可以说,虽然这方面的管理还不到位,但已经开始管理了。”丁琼表示,我国从2001年开始进行POPs的生产和使用调查,现在已基本掌握主要的生产企业和用户,剩下的主要问题是采用何种技术评估、修复。
任何污染的治理都不是朝夕之功,更何况被称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POPs。在本次大会上,丁琼向与会的世界各国科学家强调了技术合作对中国削减POPs污染的重要性。她希望中外能进行各个层面的合作。
丁琼表示,公约中涉及的问题大多是发达国家已经解决的问题,因此国外掌握了成熟的技术,但大多数技术都有专利,使用成本很高。而我国虽然科学研究发展较快,但履约技术的市场还不成体系。目前只能采用引进加国产化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方式,两条腿走路。
寻找最佳技术和最大效益
除了技术,资金也是限制发展中国家开展环保工作的一大瓶颈。
由于经费有限,同时全球环保项目的快速增长,全球环境基金(GEF)最近几年对项目经费配套支持的要求不断升高,经费的投入和配套比例已经由最初的2∶1发展到1∶3,即项目实施国需配套3倍于GEF经费的支持。
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分析项目实施的投入产出率、把经费放到最需要的地方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大课题。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朱建新在本次大会上介绍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CBA)是一种量化的评估方法,可以将环境保护效益货币化,借此判断项目实施是否“划算”,支持项目决策。
环境效益的货币化涉及到多种因素,其中环境保护最直接的效益就是通过环保获得的人体健康状况的改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通过环境风险分析,计算出环境风险,结合统计生命价值,计算出项目的正收益率。不过,该方法受各种因素影响,如统计生命价值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数值。
朱建新表示,统计生命价值对于成本收益分析影响非常大,确立国际通用的估算方法或制定国际通用的统计生命价值,对于减少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的不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如此,该方法仍可用于多个项目的横向比较,借此判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
除用于化学品管理,朱建新表示,该方法还可推广到社会各领域的政策、法规制定,充分分析正效益和社会成本,对实现科学化管理有指导意义。
此外,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多学科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扬认为,我国应对重点行业排放二恶英的新源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BAT/BEP)的措施。目前,火电、钢铁、医疗废物、污泥等领域都在开展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实施。
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导则的编制是《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内容之一。“核心问题是最佳可行技术,所谓最佳,应该是在测定时期最好的技术;可行性就是不仅仅考虑技术,还要考虑经济、社会等相关环境的要求。”陈扬认为,从公约的角度来讲,技术本身是一方面,但还需要包括技术应用过程中的设备运行、维护、关闭后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而最佳环境实践是指技术必须加载在最佳的管理模式上,才能把技术应用到实处。“环境保护的核心是技术,但技术离不开管理,所以,只有把两者放在一起,才能推进中国环境保护和履约的发展。”陈扬说。
《科学时报》 (2009-8-26 A1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