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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青年举报“官二代”同学公务员考试作弊被刑拘 |
律师质疑:吴忠警方办案是依据领导指示,还是公安部的规定? |
抓捕
据了解,当年,王鹏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读硕士研究生,而且收到了接收函,全班同学都知道。
但王鹏最终未能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据说是因遭人举报而未通过政审。毕业后,他先后在上海、南京准备考研。2009年通过考试到甘肃省图书馆工作。
2010年11月23日上午,甘肃省图书馆典阅部主任徐双定电话通知王志昌,王鹏被宁夏吴忠警方带走了。
听到这一惊人消息,王志昌紧急赶赴吴忠。
25日一早,王志昌赶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签收了王鹏的《拘留通知书》。这份编号为吴利公刑拘字【2010】第388号《拘留通知书》表明,2010年11月23日9时,王鹏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吴忠市看守所。
王志昌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利通公安分局刑警队,警方安排专人在他身边,连上厕所都有人跟着。警方称,(举报)这个事70%是你干的,拘留证已经开好了,你走不了了。
25日,警方反复向他询问举报信写给哪些部门,寄信地址怎么来的,他有没有在网上发帖?
26日晚,惶恐中的王志昌电话通知老婆出去躲避。“他们能控制我,也会抓我老婆。”
27日一早,王志昌从宾馆逃离,搭乘飞机到北京求助。路上,他不断接到石队长电话,询问他在哪里。
王志昌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展示了他手机中保存的短信:“老王,你今天必须来单位,有要事!”
29日16时10分,王志昌接到江苏灌云县公安局民警电话,得知石队长已经赶到灌云。
此前,王志昌不断接到石队长短信,要求他回到灌云配合工作。
29日12时左右,石队长短信催促王志昌提交他妻子的诊断证明,“我急着给领导汇报”、“对你们一家有好处”。
11月30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拨通灌云民警的手机,询问吴忠警方到灌云是不是缉拿王志昌妻子。该民警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只是要求记者联系公安局政工室。
质疑
为什么要以“涉嫌诽谤罪”刑拘王鹏?11月30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了吴忠市公安局负责新闻宣传的王伟,王伟要求记者联系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称“此案正按司法程序进行,已经向有关部门建议适时向社会公布案情”。
30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试图联系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警队石队长,但其手机已停机。
29日,石队长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称,刑拘王鹏是因为王鹏的发帖行为,损害了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警方认定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这一行动是通过吴忠市公检法各部门事前联合开会协调讨论,并获得相关领导批示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
多次代理“诽谤罪”官司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本案中,王鹏的举报即使完全不属实,也不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吴忠警方将公民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的行为,当成犯罪来追究,这完全是滥用公权。
鉴于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的情形:(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周泽认为,对照这3种情形,王鹏显然没有“涉嫌诽谤罪”,吴忠警方拘留王鹏是依据领导指示,还是公安部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情况特殊的可延长一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期限可延长至30日。
目前,王鹏的家人尚未接到王鹏被批捕或恢复自由的消息。
周泽表示,如果吴忠市警方现在还没有提请检察院批捕,那说明他们把举报人当成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了。
周泽说:“这会很荒谬:一个人的举报行为怎么会成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而且是重大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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