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翊 来源:三联生活周刊 发布时间:2012-7-6 14: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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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捐精猝死事件:死者父亲的非常规法律维权

湖北省人类精子库采精室的布置 插图 张曦

2011年2月13日,在郑刚自愿捐精猝死后的第二天,“放弃尸检,签订补偿协议”似乎是他的家人面对武汉华中科技大学时唯一的选择。此后,郑刚的妻子选择沉默,哥哥郑静选择了回避淡忘,父亲郑金龙则选择了非常规的法律维权。2012年6月19日,郑金龙状告华中科技大学,向该校索赔各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猝死
 
35岁的郑刚死得很突然。
 
2011年2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郑刚登记完身份信息后进入湖北省人类精子库采精室。在这个不到10平方米的房间里,摆放着一台电脑、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沙发。室内的墙上,张贴着数张美女照。“采精是通过自慰也就是手淫完成,整个采精过程大概半小时到一小时。过了一小时,郑刚所在的房间没动静,工作人员也不敢打扰;又等了一段时间,就过去敲了一下门问:‘没事吧?’他说:‘没事。’又过了很长时间,再敲门没反应,工作人员打开门一看,郑刚已经倒在了地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法律顾问万利强根据从警方获得的一份事发经过说明对记者这样讲述了郑刚的猝死经过。“至于是当时死亡还是送到医院后死亡的,我就不清楚了。”他补充说。
 
“郑刚本人是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在读研究生,此前,已经完成4次捐精,没有任何异常。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精子库的工作人员都觉得很突然。事发后,他们第一反应是报警,第二是马上通知郑刚的父母和妻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万利强说,警方在经过现场勘查和笔录后,排除了“他杀”嫌疑。
 
“2月12日晚上,我在上班,突然接到郑静的电话,哭着说弟弟郑刚出事了,他在楼下等我,要马上回武汉。”在深圳宝安燕川北部第三工业园某模具公司担任工程师主管的大嫂陈利霞告诉记者,当天晚上,她和丈夫郑静以及郑静的父母连夜坐飞机赶回了武汉,“当晚我们没有见到郑刚的妻子吴玲(音)”。
 
2月13日下午,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和郑刚的家人进行了第一次协商。这次面谈中,医学院代言方是律师万利强,家属方代表是郑刚的妻子吴玲、哥哥郑静和舅妈王桂荣。“我问他们有什么想法,要不要进行尸检?其实从学校的角度,我们希望做尸检,哪怕所有相关费用由学校承担。但是他们提出,不尸检。问他们有什么要求。最后谈妥补助费8.8万元,并在吴玲的要求下,减免她读研期间的部分学费和生活费。吴玲后来提出要求解决她毕业后的工作问题,但这不是我们权力范围内能做到的,所以这一点没有答应。”万利强说,13日下午谈妥后,当晚就签了协议。“签协议的双方,一方是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以及生殖医学中心,另一方则是郑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母和妻子,他们都签了字,按了手印。”
 
对于万利强来说,这或许是一次透明高效的协商,而对于郑刚的家人来说,这是心碎挣扎后无奈的选择。“我当时是有异议的,提了一下,个人感觉应该做尸检,死也要死个明白吧?但是吴玲不同意,郑静刚开始也认为弟弟死得这么惨,应该做尸检查个明白,后来又觉得人已经死了,还要对尸体动刀子太残忍。”陈利霞告诉记者,“去年我弟弟也出了事,他被黑车撞死了。我就没放过肇事者,一追到底。但这毕竟是老公的家事,我也不方便干涉太多。”郑刚的父亲郑金龙当时没有参与面谈,用万利强的话说是“考虑到两位老人的年龄,受刺激太大”。而郑金龙则认为“学校软禁了自己”,“学校方面说,就算你不签,有吴玲的签字,也可以强行火化。既然你认为这份协议是违法的,那反正是无效的协议,你就签吧”。郑金龙告诉记者,他是在学校“哄骗”下才签的字。
 
维权
 
郑刚身高1.78米,体重80多公斤,人高马大,一份盖有“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章及9名前同事签名的《证明》称,郑刚在该院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郑刚春节回老河口时,还进行脑、心、肝、肾等免费体检,结果都很正常。在郑金龙的逻辑中,这些证据足以证明郑刚不可能猝死。“郑刚不是因为捐精死的,全世界还没有出现过因为捐精死亡的例子。他是在捐精的时候吃伟哥被人下毒害死的。”郑金龙这种毫无根据的推测在同济医学院律师万利强和协和医院研究生科的老师们看来匪夷所思。但是没有进行尸检就被校方督促着仓促火化这一过程,让郑金龙脑海中充斥着“他杀”的阴谋论想法。
 
“他起诉同济医学院要求对儿子死亡赔偿这一案件开庭前,经常带着一些人来医院闹,说郑刚是被郭老师下毒害死的。”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研究生科的老师指着郭老师办公桌上的一把古典样式的西式步枪摆件说,“他拿起这个枪对着郭老师说,信不信我一枪崩了你?郭老师赶紧解释说,这不是真枪,是个打火机。”这位老师说,郭老师是血液病专家,不胜其扰。“郑刚是这里的学生,人很优秀,出事前还是研究生分会主席,出了这个事,我们本来都很同情他的家里人。但这就是个意外事件,他的家里人,除了他父亲,其他人都接受了这个结果。听说郑刚的父亲为打官司花了不少钱,他大儿子为此还跟他断绝了父子关系。”
 
在万利强看来,郑金龙就是个退休后专门上访起诉的偏执者。“郑刚跟湖北省人类精子库签署了自愿捐精协议书,不存在学校强迫他捐精一说。警方也有法医报告,是猝死非他杀,不属于刑事案件。郑金龙的怀疑都是没有依据的,所以最初法院都不予立案。这一年多来,他告吴玲,告学校,6月19日开庭那天,他边读起诉书边展开讲,边翻找证据边流泪,我们也能理解他的心情。他的起诉书有好几千字,问题在于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另一回事。”
 
按照郑金龙的说法,为了打这场“力量对比悬殊”的官司,他在将近一年里花了28万元,基本上这些钱都是高息借来的。“吴玲和郭涛销毁了所有证据,我为了重新搜集证据要花钱;华中科技大学势力太大,吴玲家里仗势欺人,我出于人身安全考虑请了民工当保镖也要花钱;我把搜集到的6箱证据按中英文不同语言制作成电子版,还买了笔式录像机、扣式录音机、钥匙吊牌摄像机,一买就是三四套,还有个数码相机,日本进口的,因为华中科技大学拒绝交资料,我买这些都是为了搜集证据用的;此外就是车船费。”
 
“为什么不用这些钱请律师呢?”面对记者的疑问,他回答说:“律师开口要按标的收费,我索赔400万元,按比率律师要收36万元,加上代理费,车船费最后一共要收五六十万元。”这40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呢?郑金龙说,他曾经在研究生科郭老师的办公桌上看到过一份材料,硕士研究生的收入大概每个月6800元,博士生是每个月1.28万元,郑刚是读完硕士再读的博士,所以他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是硕士生的收入加上博士生的收入,按最高20年计算,再加上父母抚养费,丧葬费,算下来就是400万元。“我本来要索赔1000万元的,但是我在省高院上访的时候,院长说按规定,有外科学博士学位的年薪能达到50万元,按这个级别起诉赔偿至少1000万元,但是法院会驳回,所以我只索赔了400万元。”
 
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郑金龙才坦诚,这是找的老河口的黑市律师帮他算出的索赔金额。“我也找过正规律师,去了中南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民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人家一听要告华中科技大学都吓得尿裤子,不敢代理。”记者再问:“那你为什么不相信昨天刚见过的盈科律师事务所湖北分所的律师呢?”郑金龙有些不屑地回答,“他只能哄骗不懂法律的人。按湖北省高院的文件,城镇居民因车祸死亡最高赔偿金50万元,科研人员平均最低赔偿88万元,盈科给我算出来的赔偿金最多50万元,要是再打个二审,赔偿金还不够我打官司的所有费用,免谈!”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是在6月20日看到关于郑金龙打官司的相关报道后主动联系的郑金龙。“所里的几个年轻律师很同情郑金龙,他们讨论了之后打算免费帮郑金龙打官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成传育对记者说,“我们代理案件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对当事人的意向有个初步判断,基本一致后再签合同,然后对事实进行核实,再处理证据。这位老人期望值过高,和我们的分歧很大,谈了40多分钟后,我觉得不宜代理。”
 
成传育说,按照一个律师的逻辑,这个案子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儿子在捐精的过程中死亡了,死亡后家属签了份协议,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从生命健康权案件角度立案。”
 
成传育问了郑金龙三个问题:一是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二是关于协议补偿问题;三是赔偿金额过高。“华中科技大学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教学科研机构,同济医学院是其下属院系,湖北省人类精子库是设立在医疗机构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他应该告湖北省人类精子库而不是华中科技大学。当事人家属与院方签署的补偿协议是一个法律障碍,协议书称,‘郑刚系自愿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同时减免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其后加入了一个强制性条款:放弃任何主张权利。如果要主张赔偿,必须先破除掉这个法律障碍。基于两个理由可以破除这一障碍:其一,既然是出于人道主义,就不应该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其二在死亡原因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下,限制一方的权利可以作为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这一协议。”成传育说,在协议障碍可突破的前提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研究中心是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国家卫生部的规定,精子库应该设在医疗机构里,不应设立在科研中心下面,精子库独立运行,属于医疗机构的一部分。湖北省人类精子库于2012年5月14日搬迁至武汉同济生殖医学专科医院(三阳广场),此前一直设立在同济医学院计划生育研究所内。”但即使打赢了官司,赔偿金额也是按照当地居民生活水平赔偿20年计算,粗略估算30万元多一点。这和郑金龙的预期相去甚远。
 
郑金龙临离开的时候说了一句话,让成传育印象深刻:“他说,最后就赔个几十万元,我还请你们北京律师搞什么?这不是掉你们底子吗?”
 
事实上,在死亡赔偿案件开庭前,郑金龙还在老河口打了场“继承权”官司,被告是郑刚的妻子吴玲,争的是郑刚婚前在老河口从单位买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他说,因为吴玲的父亲是老河口审计局的,和法院院长熟,一直“告不进”。为了立案,他找了一位“有关系”的陈姓律师,花了2万块钱。他计划中,还要在老河口和吴玲打一场金额为15.1万元的“债务”案。他告诉记者:“这两场官司我都不想打。我不是为了钱,就是觉得吴玲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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