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北三环中路的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温才妃摄
教科院举报人的质疑意见包括:
评正高职称没有任何个人学术成果,仅有一些监测报告,但却获得通过;在研究岗位工作却参评出版系列的职称,而且成果未见公示;评上的全是中层领导,评职称也要“官本位”;部分评审导向缺乏文件依据,不符合院里公布的职称评审办法。
近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多名科研人员向《中国科学报》记者反映,2011年11月,在该院高级职称评定过程当中,刘芳、杨九诠二人的申请资格、评审程序均存在纰漏。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承担着繁荣教育科学,为国家重大教育决策、教育改革实践提供服务的使命。那么此次职称评定中究竟存不存在问题?到底孰是孰非?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本报记者 温才妃 本报见习记者 彭科峰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教科院”)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级综合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其前身是1941年在延安建立的中央研究院中国教育研究室。2011年8月4日,经教育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更名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但就在研究所升级为研究院的半年后,两名科研人员的正高职称评定问题在院内掀起轩然大波。
“在无破格机制的前提下,刘芳缺少相当于个人专著的作品;杨九诠占用研究系列指标评定出版系列高级职称,但始终未在院里公示。”举报人称。
事件当事人刘芳、杨九诠则认为,自己经过所有程序的把关,资格、程序上都没有问题。
据教科院网站显示,刘芳现为该院教育督导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杨九诠仅注了“编审”的字样,其他信息空缺。
职称评审被指“有问题”
根据该院2011年执行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申报研究系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连同代表作在内的7件成果中,必须有一本专著和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发表的6篇论文或者有两本专著,符合其一,才有参评资格。
“刘芳和杨九诠的资格不够,不能参评正高职称,但他们还是被评上了。”多名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举报人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这样介绍。
据他们介绍,刘芳参评研究系列的职称,报名、评审等全程都在教科院进行;杨九诠参评的是出版系列的编审职称(正高级别),因院内仅评定研究系列职称,他在参加完教科院的报名、基层组评审、学科组评审后,转由教育部所属的另一机构——高等教育出版社代评。
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刘芳、杨九诠两人通过评审,进入公示阶段,他们的资格、程序问题才被周围同事发现。
“刘芳拿出的是研究团队集体撰写的调研报告,只在有教育部采纳证明的前提下才能视作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是不能代替专著。杨九诠公示的展示台干脆就是空的,他占用院内研究系列指标,不在院内公示于理不合。”教科院一名举报人说。
既然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为什么刘芳、杨九诠能够通过一道道程序?
《中国科学报》记者了解到,中国教科院职称评审要经过报名、基层组评审、学科组评审、公示、高评委评定等一系列程序。人事处报名、基层组评定主要是审查资格问题,学科组、高评委主要把握学术质量。
“但不知什么原因,刘芳、杨九诠顺利通过了第一道把关的人事处。”该所举报人介绍,进入基层组评审,两人被分在两个不同的基层组。杨九诠所在的基层组,评审组组长建议其补齐材料后再参加学科组评审。
该举报人称,本次职称评定中教科院有4~5个正高指标,共有11人进入第二阶段的学科组评审。学科组评委有13人,首轮投票后包括刘芳在内的2人票数过半通过,另有杨九诠在内的3人各得6票,进入第二轮投票。
“院长提议要优先考虑做组织领导工作的同志,言外之意是照顾现任中层领导。”一名举报人如此表示。据他介绍,第二轮投票结束,3人中唯一不是中层领导的一人落选,杨九诠和另一人顺利晋级。而落选的科研人员拥有个人专著20余本,为教育部和地方编写了30余本书法教育教材,累计著书50余册,“个人条件远远超出正高职称的评定标准”。
当事人坚称符合评审标准
《中国科学报》记者查询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的官网,发现有关刘芳的介绍为“近年来作为项目主持人和主要执笔人撰写了近30余份决策报告,其中有6份决策报告被采纳,转化为教育部相关政策文件”。记者发现,虽然其个人介绍中罗列了她作为总主编、主编、执行主编的49本图书,但未见个人专著及个人独立发表的论文。
一名举报人向记者介绍,刘芳参评研究系列的正高职称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多年为教育部撰写的决策报告,即为教育部提供建议的报告。“按当时的规定,决策报告是不能等同于专著的,只可以视作核心期刊论文。刘芳在成果公示中展示的决策报告,有教育部采纳证明的只有4份,另有2份还是委托工作证明,即表明教育部委托其所做的事情,而非教育部采纳了其研究成果。”举报者说。
7月4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和刘芳取得联系。面对其有关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疑,她坚称:“我申报的材料完全符合评职称的要求。决策报告视同于专著,我们评职称,这个规定多年前就有。”刘芳向记者解释,当时教育部跟其单位有协议,决策报告不能公开发表,不能署个人名字。个人专著也许没人看,但被教育部采纳的决策报告是把科研成果变成了政策文件,而后指导全国。
刘芳同时强调:“个人专著与决策报告不是一个分量。我有专著,但是没有拿来申报。”
记者仔细查看了《实施办法》,发现该文件相关表述为“对制定教育政策、法规等有一定作用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也可作为代表作申报,对教育政策、法规的制订有一定作用,被决策部门采纳的各类研究、咨询、调研报告也视同论文”。记者并未发现提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可视作专著的字眼。
也就是说,政策规定决策报告可视同于论文而非专著,即使刘芳提交的6篇决策报告均被视同论文,在职称评定的硬指标上,她仍缺一本专著。
7月4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和另外一名当事人杨九诠取得联系。他向记者介绍,自己参评的是出版系列的编审职称,原来打算在人民教育出版社进行职称评定,但赶去人教社时对方职称评定已经结束。于是,他换到高教社评定。“整个过程履行了高教社的学科组答辩、高评委审查及公示三项程序。”
记者向杨九诠询问高教社职称评定时间,杨九诠告知参加学科组答辩大概是在2011年11月下旬。之后的高评委审查、公示,他因为出差原因没有再过问。
“高教社何日张榜公示?为什么教科院内没有公示杨九诠的材料?我们多次询问,都没有合理的答复。”此外,举报人质疑:“虽说院里认可出版系列的职称,但参评人都是在编辑岗位上申请的。一个科研岗位上的人员,为何参评出版系列的职称?”
对此,杨九诠解释说:“我现在仍未正式定岗,从事的工作有多方面涉及编辑出版。”
但举报人随即质疑称,杨九诠于2010年已到教科院上班,因此“仍未定岗”的说法令人难以信服。
杨九诠还向记者提供了高教社正高职称的申报标准。按《高等教育出版社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要求》第五项要求:“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3篇,已完成科研项目证书1~2份或著作1本(必须是已经正式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杨九诠认为,自己的资格符合规定的要求。
但根据记者的查询,在杨九诠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中,共有14篇文章(包括1篇记者采访),2本署名责任编辑的图书,1项教科所2010年度决策服务二等奖获奖证书等材料。其中,杨九诠指出的核心期刊论文12篇,分别发表在《中国教育报》、《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出版参考》、《中国编辑》、《教育研究》等报刊杂志上。
多名工作人员申诉未果
评正高职称没有任何个人学术成果,仅有一些监测报告,但却获得通过;在研究岗位工作却参评出版系列的职称,而且成果未见公示;评上的全是中层领导,评职称也要“官本位”;部分评审导向缺乏文件依据,不符合院里公布的职称评审办法……
该院多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达了他们的上述质疑,并表示,事发之后,他们多次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果。
2011年12月9日,教科院多名科研人员向该院院长袁振国实名申诉,质疑二人的参评资格以及评审中的不公平、不透明现象。
袁振国作出的书面答复称:“杨九诠参评编审系列,成果在高教社评审组展示,不在我院展示。”并指出刘芳的采纳证明是一系列报告,其成果丰富,并列举了《中国60个项目县初中学生辍学情况监测报告·2003》、《中国60个项目县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监测报告·2004》等10余项具体成果。然而,对于杨九诠在高教社的公示问题、评审中的导向、质疑的“官本位”等问题没有作出回答。
“对申报材料不实、群众意见强烈的须进行复议。但就在提出实名申诉期间,院评审委员会并没有对此进行复议,仍如期进行评审。”一名举报人说。
7月4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和袁振国取得联系。袁振国向记者表示,这两个人所有的条件都是符合的,所有的程序都是规范的,“有些同志自己没评上,所以就提意见”。他还表示,自己前后找申诉人谈话不下10次,甚至连教育部人事司也出面调停。但这一说法遭到申诉人的否认,称他们和袁振国仅有过两次正式谈话。
当记者询问杨九诠是否有在中国教科院及高教社公示材料时,袁振国回答:“一切按照程序走,程序要求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细节问题不好随便回答。”
对于决策报告能否视作个人专著的问题,袁振国表示:“我们评审规定当中有非常明确的条文,而且这项规定由来已久。”
但根据一位曾多年担任教科院高评委的人士反映,科研岗位评编辑职称,之前未有先例;把决策报告视作个人专著,说法也很勉强,一来它并非发表作品,二来它并非个人完成。“不排除项目主持人在组织、设计、构想上的作用,但毕竟不是专著,相当于是主编性质的作品。”
记者还了解到,除了向院长袁振国反映情况,教科院的多名科研人员还于2011年12月底向教育部人事司反映了这一问题,并提交了书面材料要求彻查。教育部人事司一名负责人员回复他们,将约请包括教育部相关部门、申诉人、教科院负责人进行三方会谈,截止日期是2012年5月31日。“可是时至今日,三方会谈仍未进行。”举报人说。
7月5日,《中国科学报》记者通过短信联系到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此事的有关人员,希望了解三方会谈的最新进展,但对方称目前在外培训,未正面回应记者的问题。
代评职称藏玄机
■本报记者 温才妃
针对出版系统如何进行职称评定、职称代评等问题,《中国科学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原副社长张其友。
要求在所在单位公示是合理的
《中国科学报》:外单位委托出版社代评正高职称的条件要求及流程是怎样的?
张其友:所在单位没有评审出版系列资格,当事人本人符合正高评审条件,一般会委托有资质评审的外单位帮忙评审。这种情况比较多。
流程首先是单位批准正高指标。之后,当事人向委托单位申报材料,参加委托单位的答辩,专家根据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一般来说,委托单位只进行一次学科组答辩,除非有异议,委托单位高评委一般不另设答辩。最后是公示,一般委托单位没有公示的义务,通常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中国科学报》:参评人所在单位有人提出质疑,要求看公示材料,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张其友:国家对此没有统一说法。所在单位一般都会公示,因为它占用了单位的指标。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要看公示材料,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有异议,要重点看当事人的报名资格和硬件条件。
核心期刊不能随意定
《中国科学报》:被举报人称,高等教育出版社申报正高职称的要求是发表学术论文2~3篇,已完成的科研项目证书1~2份或著作1本。
张其友:2~3篇学术论文的要求很一般,通常是中级职称的要求,正高职称会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中国科学报》:出版系列的核心期刊有哪些?《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图书商报》能否算作出版系列的核心期刊?
张其友: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12)公布的出版类核心期刊有:《编辑学报》、《中国科技期刊研究》、《编辑之友》、《出版发行研究》、《中国出版》、《编辑学刊》、《出版科学》、《中国编辑》、《科技与出版》、《出版广角》、《读书》、《现代出版》共12个刊物,在此基础上各单位有所增删。
《中国新闻出版报》、《中国图书商报》不应该被算作核心期刊,不然报社的编辑、记者就成为职称评定中的最大受益人。
其他领域的核心期刊,通常不能视作出版系列的核心期刊。除非单位另有规定。
代评职称暗藏玄机
《中国科学报》:从出版社调到科研单位,能否参加出版系列的正高职称评审?
张其友:对于单位而言,首先该单位要有出版社、杂志社等与编辑出版相关的部门。对于个人而言,最基本的要求是在新单位必须从事编辑出版的岗位。另外,要看他是否取得副高资格。如果取得副高资格,需要满足5年的基本年限以及单位规定的基本硬件条件;如果未取得副编审资格,还要先转到编辑系列才能参评。
《中国科学报》:从事科研岗位的人,能否用研究系列的指标去评出版系列的正高职称?
张其友:这种情况不太正常。如果当事人在科研单位从事编辑出版岗位工作,使用一个正高指标参评,这属于正常情况;如果当事人从事科研岗位,即使之前有副编审职称,去别的单位代评出版系列正高职称,也属于不正常的情况。
另外,还要看当事人的副编审是什么时候评的,是否达到5年的要求,如果只是在很短时间去评编审,这也是不正常的。
《中国科学报》:如果已经评为出版系列的正高职称,能否转为研究系列的正高岗位?能否享受与研究员系列同等的正高待遇?
张其友:如果转系列,当事人需要3~5年时间,结合实际工作、科研成果,还要参加相关学术评价部门评审。
如果不转系列享受正高级待遇,主要是看单位聘不聘用,如果单位聘用,当事人就可以享受正高职称待遇。有些单位较为严格,在其他系列取得正高职称资格,如果单位不聘用,光有资格也是没用的。
“循规蹈矩”才成方圆
有人说,教育界有两大问题最易产生争议:第一是职称评定问题,第二是经费问题。以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此次职称评定遭质疑为例,则说明在现实操作中对于政策及规则如何把握,将直接影响结果的公正与透明。
教科院职称评定事件,其实原本可以很简单。既然有2011年执行的《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依据,那么所有候选人按照规定一条一条查过去,符合条件的则上,不合条件的,哪怕身居高位,照样也上不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规定的意义,才能保证评选的公正。如果有规定不遵循,有程序不遵守,那么必然会让人对规矩的存在表示质疑。
采访过程中,尽管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都坚称自己没有错,但很明显的是,举报人遵循的是有章可循的《实施办法》,提出的质疑也掷地有声:“核心期刊的论文和专著,你既然没有,就不能评职称。”相反,被举报人尽管列出了自己发表的很多文章以及对教育部所作的贡献,但无法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孰是孰非虽然仍未有定论,但需要提醒的是,评选是一件严肃的事,特别是在法制社会中,“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想法往往会造成违规甚至违法的情况出现。作为国家级的综合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中国教科院更应该在职称评定这件事上做出表率。
一个进步的社会是需要规则的,人们只有在规则的约束下才能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伤害别人的利益,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平。曾有学者说,一个进步的社会,依靠的是规矩的完善,而不单纯靠道德的教化。兹以为,再不完美的规矩,如果照章履行,也会产生正面作用;再完美的规矩,如果不履行,也只能成为空中楼阁,带来各种混乱。不管当事人是否认为《实施办法》一定科学,但既然是在2011年参选,既然2011年这个规定还在实施并未被废除,那么参评职称的人就应该严格履行。否则,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中国教科院来说,可能会是难以承受的痛。(彭科峰)
《中国科学报》 (2012-07-09 A3 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