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力举措,对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和科普基地建设,促进科普活动广泛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