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发布时间:2015/12/16 14: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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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拉共体政府间联合研发实验室项目建议征集

 

 
国科发外〔2015〕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精神,根据习近平主席2014年在中拉领导人会晤上关于设立“中拉科技伙伴计划”的倡议及中方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精神,决定征集2016年度中国—拉共体政府间联合研发实验室,以促进和支持中拉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合作,服务于建设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背景
 
2014年7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拉美出席中拉领导人会晤期间正式提出设立“中拉科技伙伴计划”,宣布建立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并将科技创新作为中拉合作六大重点领域之一。2015年1月,中拉论坛首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与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合作规划(2015—2019)》,强调中拉要加强建筑装备、石化、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机械设备、汽车、航空、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交通装备、电子设备、数字医疗设备、信息通信技术、生物技术、食品、医药等领域合作。
 
此次政府间联合研发实验室征集旨在切实推动中拉科技创新合作,建立中国与拉美及加勒比地区国家务实高效、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中拉科技合作资源集聚和整合。双方政府将支持双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基于已有合作基础,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科学、技术和工程等问题开展联合研发,力争产生务实合作成果,打造创新合作典范。
 
二、项目建议征集说明
 
结合对拉合作重点需求,确定2016年拟支持的领域和经费额度如下:
 
(一)拟支持的领域。
 
在信息通信技术、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半导体照明、食品5个领域各建立1个政府间联合研发实验室。
 
(二)支持额度及年限。
 
预计对每个实验室提供约600万元人民币资助,实施期限为2至3年。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联合研发实验室采取政府、企业与项目承担单位1:1:1三方配套出资方式。对企业配套出资比例高或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联合研发实验室,将在评审中给予优先考虑。
 
2. 联合研发实验室采取“≥2+2模式”组建,即中拉双方应各有两家以上的参与单位(拉方包含2个以上拉美建交国家),每方由一家牵头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中方必须有企业参与。
 
3. 联合研发实验室应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机制、议事规则和项目规划。项目合作要求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可有力配合国家外交战略,支撑“中拉科技伙伴计划”的实施。
 
4. 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同一项目建议只能通过一个推荐主体申报一次。
 
5. 项目具备良好合作基础,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具备相应的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并与拉美合作单位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有相关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在生效期内),并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将为该领域联合研究配套相应资源。所有实验室未来需在中拉双方国家挂牌。
 
6.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期主持的国家基础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7. 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拉方合作伙伴应获得拉方政府支持,并提供书面证明。
 
8. 项目建议提交单位的拉方合作伙伴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具备对华合作的意愿和能力。
 
9. 项目实施中,有关单位应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等,合理分享合作研发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10. 根据双方政府部门共识,要求项目合作研究内容应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应用前景。优先考虑有明确产业化应用前景、社会经济效益良好的合作研发项目内容。联合实验室应成为中拉凝聚资源、培养人才的平台,应牵头中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相应领域研究。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合作。
 
(二)项目建议提交方式。
 
1. 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隶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请推荐部门依据行业发展重点和方向,严格把关,推荐优质项目。每个推荐部门推荐不超过5个项目。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1月10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咨询。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美大处 王莹石 郑迪
 
电话:010-58881337、58881333
 
(二)申报受理工作。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美大处 李宁
 
电话:010-68598012、6851156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附件: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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