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非洲国家的高等教育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相对而言,埃及表现出众,是中北非地区以及整个阿拉伯世界教育发展的高地。究其原因,《大学组织法》功不可没。这一法律引领埃及高等教育持续发展,即便在历次“改朝换代”的动荡中依然保持相对稳定,为发展中国家教育适度超前发展、优先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作为拥有七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埃及有着重视教育发展的优良传统。早在1928年,埃及就出台了《福阿德一世大学组织法》,成为现《大学组织法》的前身。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共和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但纳赛尔总统及其内阁便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来构建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框架,并在宪法中规定大学各阶段对国民实行免费教育。《大学组织法》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逐步发展完善的。经由1958年的大学组织修正条例、1963的公共机构相关条例、1971年的公民法相关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沉淀,新时期的《大学组织法》于1972年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文本。该法顺应时代潮流适时修正,大大小小的“修补”已有20余次。
《大学组织法》构建了大学的基本框架。该法第一条规定,大学的职责在于服务社会,提高文化教育水平,升华思想,发展科技,提升人们的价值观,为国家培养各种人才。该法认为,大学是人类思想和社会财富的源泉。大学应重视复兴阿拉伯文明及埃及人民的历史遗迹、风俗传统,重视高层次的宗教、道德、爱国主义教育,以及与其他国家院校建立紧密的文化科研关系。这一基本框架为埃及现代高等教育奠定了基础,指引了方向,即便多次历经政权更迭,依然保持稳定,堪称埃及大学建设的牢固基石。
《大学组织法》的具体文本,按照从无到有、从先到后、自顶端到基层的顺序,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具有极强的整合性和可操作性。例如,该法不但规定了新学校、大学分校如何创办,而且规定了每所大学的院系如何设置;不但明确了国家管理大学的职能机构,而且规定了大学、院、系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产生方式甚至履职程序;不但规定了从国家到学校各级委员会和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等管理机构、责任人员的产生方式、任职条件及职责,还对教师的任命方式、任职资格及晋升、考评提出了具体要求;不但对管理层、教师、教辅人员有具体规定,对各阶段学生的培养要求、毕业条件也有专门规定。
冗长的文本并不意味着国家独揽大权,而是力求合理分权,以实现中央集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有机统一,从而有效地整合教育资源。例如,在办学体制上,该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大学最高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大学(条文中列出了遵循此项法律的学校),在学校内部逐级设立大学委员会、院委员会和系委员会,各层级的重要事务均由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各级委员会上下呼应、各司其职、层级管理、有序推进。大学校长担任大学委员会主席,负责大学的发展规划、招生培养、学术、行政、财政等事务,赋予大学校长极大的权力。
《大学组织法》的文本篇幅长达71页,其权威不容挑战。如该法第24条规定,“如学校院系发布的决定与法律条款有冲突之处,大学委员会应废除院系决定”。文本的权威性、规范性,确保了埃及高等教育的核心体系稳定运行。
在《大学组织法》的保障下,埃及延续着良好的高等教育传统,形成了相对科学的教育体制和规范的运行体系,使埃及的高等教育在阿拉伯世界、非洲中北部地区均处于相对领先的地位。
根据2013年阿拉伯国家高校的综合排名,在前十名中有四所埃及高校上榜,其中开罗大学的影响力排名占阿拉伯世界第一位。埃及关于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和阿拉伯语语言文学的科研成果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例如美国的富布赖特计划(Fulbright Program)、欧盟的伊拉斯谟计划(Erasmus Scheme)均与埃及高校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开罗是该地区最活跃的文化中心之一,这与《大学组织法》保障下的良好的高等教育也有紧密关系。
总之,《大学组织法》对于促进埃及高等教育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其中问题也是明显的,特别是对集权与分权关系的处置有欠妥之处。如法律规定,学校的大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组织招生、确定招生人数”等,这就意味着招生大权完全由学校掌控。由于缺乏统筹,导致结构严重失衡:文科过于膨胀,文科生数量是理工农医科学生数量的两倍,学工科的则仅占10%左右,且培养质量明显不足。由此导致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工程技术人员短缺,不足以支撑埃及形成独立完整的民族工业体系,工业在国民经济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此,埃及高等教育正在不断进行自我修正。例如,埃及穆巴拉克政府于2007年成立了教学质量评估、保障与监督局,专门监督教学质量。穆巴拉克下台后,2012年对《大学组织法》进行了修订,将总统直接任命大学校长改为大学校长通过选举产生,力图通过推进教育管理民主化来实现教育质量稳步提升。今年2月26日,埃及学者工会在艾因夏姆斯大学举办研讨会,探讨《大学组织法》的再次修订问题。(作者系中国驻埃及使馆教育参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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